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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人事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2年度北京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1號)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12年度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法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7年。
2、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5年。
3、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3年。
4、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1年。
5、取得價格鑒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6年。
(二)凡符合上述(一)的報名條件,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滿2年,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科目,只參加《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4個科目的考試:
1、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或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2、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再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54號)有關要求,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為幫助應考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應試能力,使考生在自學的基礎上能較好地掌握2012年價格鑒證師考試用書的內容,可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