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注冊監理工程師報名時間為:2017年2月23日至3月16日,資格審查時間為:2017年3月4日至3月16日,繳費時間為:2017年2月23日至3月17日,監理工程師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為:2017年5月15日至5月19日。
關于做好2017年度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西藏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7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5號)精神,為做好我區2017年度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和科目
2017年度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統一定于2016年5月20-21日。
5月20日上午9:00-11:00考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考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5月21日上午9:00-11:00考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下午14:00-18:00考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本次考試考點統一設在拉薩市。
二、報名條件
(一)參加全科(四科)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兩科)報名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三、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的條件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級別為考全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免2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并在考后通過資格復核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報名時間及程序、交費時間、準考證打印
(一)報名時間
2017年度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和現場資格初審相結合的辦法。
網上報名時間:2017年2月23日至3月16日。
網上報名地址: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
(二)報名程序
1.考生報名照片預處理
“考試報名服務平臺”實行注冊和報名照片資源共享,考試機構不再對照片進行審核。考生注冊之前,請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下載“照片審核處理工具”軟件,自行進行照片審核處理,只有通過審核處理后新生成的報名照片才能被網上報名服務平臺識別,照片上傳成功后系統會自動審核通過。
曾在2016年度之前(包含2016年度)參加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為“老考生”,“老考生”不再進行現場資格審查。其他參加考試的考生為 “新考生”,須審核報名條件。
2.考生網上注冊
考生登錄http://www.cpta.com.cn(中國人事考試網)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網上報名服務平臺),點擊“注冊”按鈕,按照提示認真填寫個人注冊信息并上傳已處理好的照片,確保個人信息真實、完整、準確。請考生牢記注冊用戶名和密碼,用于以后報考其他考試使用。
3.考生網上報名
注冊成功后,考生登錄服務平臺,點擊左側“進入網上報名”欄目,選擇“監理工程師考試”,下一步報考省份選擇“西藏”,進入報考信息填寫頁面,請考生按照要求進行填寫。
成功填寫報考信息后,請再次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后點擊“報名信息確認”(報名信息確認后,考生將無法修改報名信息),用A4紙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一份,并經本單位蓋章,用于資格審查時使用。
(三)現場資格初審及現場繳費時間
根據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資格考試報名初審考后復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號)文件精神,本次考試我區實行報名初審考后復核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核,請考生誠信報名。
現場資格初審時間及現場繳費時間:2017年3月4日至3月16日正常工作日進行。
現場資格初審時“新考生”和“異地考生”須提交《資格考試報名表》(需本單位審核蓋章)、從事監理工作經歷證明,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中級以上(含中級)工程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老考生只需攜帶《資格考試報名表》(需本單位審核蓋章)。
現場資格初審地址:西藏自治區住建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辦事大廳4號窗口,0891-6831320.
通過住建廳現場資格初審后,請攜帶蓋有西藏自治區住建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公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送到西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進行網上資格審核。否則,將無法進行下一步網上繳費工作。
通過網上資格審核后,考生請及時登陸報名網站完成網上繳費工作。
網上繳費時間:2017年2月23日至3月17日(支付方式為:支付寶)。
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資格初審、網上繳費的考生,視為放棄本項考試。
(四)打印準考證時間
2017年5月15日至5月19日,通過資格初審并已交費的考生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準考證。
五、注意事項
(一)《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為主觀題,采用網絡閱卷,在專用的答題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為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監考人員務必在開考前提醒應試人員注意如下事項: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考生在應考時,可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填涂答題卡時必須使用2B鉛筆。。
(二)考生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查詢成績。
(三)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為杜絕考場抄襲等作弊行為,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答案等進行比對分析監測,無論抄襲、被抄襲或試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考試中要認真檢查填涂信息,保護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題卡,防止被他人抄襲,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誠信參考意識。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
特別提醒
(一)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人事考試條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