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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考試網:2018年安全工程師考試報名通知公布(8月16日起報名)

發表時間:2018/7/31 14:50:4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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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浙江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8月16日至25日, 繳費時間:8月16日至25日,準考證打印時間:10月22日至26日。

關于做好2018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人力資源)考試辦公室(中心),省直和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做好2018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 《關于做好2018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考務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科目及考點

考試定于10月27日至28日進行,具體時間及科目為:

10月27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下午2:00-4:30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10月28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產技術

下午2:00-4:30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根據浙人社辦發〔2018〕26號文件精神,從今年起考點設在各設區市(義烏考生在網上報名時請選擇金華考區)

二、報考條件和獲得證書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香港、澳門、合灣地區的居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中顯示的級別為“考全科”):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二)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于2002年9月3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報名系統中顯示的級別為“免兩科”)。

(三)報考條件中涉及專業工作時間期限的,均計算到報考當年年底。因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已按有關規定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該項考試。

報考條件咨詢電話為:0571-87053653

(四)獲得證書條件。參加全科級別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兩科級別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報考流程和注意事項

報考人員于8月16日至25日登錄浙江人事考試網(www.zjks.com)在鏈接的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上,一次性完成報名和交費流程。

(一)報名人員應按報考條件的規定和報名系統的設置,如實注冊、填報和選擇相關信息,同時上傳經專用工具處理后的電子證件照(照片處理方法見報名網首頁的“辦事指南”欄目)。網上報名技術咨詢電話:0571-88396764、88396765。

(二)報名人員在填報信息時要認真檢查,重點防止填錯姓名、證件號、手機號,選錯考區、級別、科目,以及傳錯照片等,務必經反復檢查,確認無誤后再點擊“確認”和打印“報名表”,隨后即可進行網上交費。打印的“報名表”請考生妥善留存,用于考后報考資格審查。

(三)網上報名時若發現報名信息有誤,可在交費前進行修改,修改后必須重新打印“報名表”,即:網上和報名表上的信息必須以最后一次修改的為準。交費后信息不能再修改,若再需修改,需聯系省人事考試辦公室處理。

(四)網上報名交費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22日至26日登錄浙江人事考試網在線打印準考證(不得下載后離線打印和自行修改準考證),按準考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參加考試。若發現準考證信息有誤,應在考前聯系所在市考區的人事考試機構處理。

(五)考生應對照報考條件誠信報名,原則上只許在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報考。由于網上報名為個人行為,因此如屬報名人員傳錯照片,填錯個人信息(如姓名、證件號、手機號),選錯報考信息(如考區、級別、科目),以及未交費或錯交費、不符合報考條件等,造成參加考試、試卷評閱、通信聯絡、資格審查、證書制發與使用等受影響的,由報名人員自負責任。只進行網上信息填報但未進行網上交費的視為自動放棄考試報名。由于不同考試級別的成績檔案庫不一致,因此如果報錯考試級別,原合格成績將無法合成、不能使用。省部屬(省直)單位的定義請見浙江人事考試網首頁的“辦事指南”欄目。

四、收費標準

按照《人社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技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人社廳函〔2015278號)和《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職業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16]71號)規定,考試收費標準:《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科目每人65元,其余三科每人每科60元。考生的交費票據在考試當日到考點指定教室領取或由監考人員發給。

五、考試題型和相關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為主客觀題混合卷,用黑色墨水筆、2B鉛筆分別在專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內書寫和填涂作答,草稿紙由考場統一發放和回收。其他3科均為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題本空白處可作草稿紙使用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卷(削)筆刀、計算器(免套、無聲、無文本編輯存儲功能)。必須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方可入場(兩證缺一不可)。開考5分鐘后禁止入場。嚴禁將電子通訊設備、提包、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嚴禁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以及考試信息帶出或傳出考場。在答題前應認真閱讀試卷和答題卡首頁的作答須知或注意事項,用規定的筆具在相應的區域內涂寫規定的基本信息和作答。答題卡不得折疊和污損,不得作與考試無關的標記否則,影響考試或成績的責任由考生自負,涉及違紀違規的按相應規定處理。

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將在考后閱卷過程中實施雷同技術甄別,若被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按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提醒廣大考生在考試時務必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同時也要誠信參考。

六、考試用書

2018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內容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的要求執行,對于近年來部分相關法規變化情況,考試內容也相應有所變化,具體請參見《2018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新增內容的說明》(見附件1)。教材征訂由省安監局委托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中心負責。地址:杭州市西溪河下77號,郵編:310012,聯系電話:0571-88073345,聯系人葉婷。

七、考試成績公布和考后報考資格審查

考試成績經國家相關部門確認后,以及考后報考資格審查的時間、地點和所需材料等事項經省安監管理部門確定后,并在浙江人事考試網上予以公布,屆時,請相關考生注意查看,并做好考后報考資格審查的相關準備,對于應試科目成績全部合格的考生,務必在網上公布的時間內、帶上規定的材料,到指定的地點參加現場考后報考資格審查,逾期不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考試成績。

通過考后報考資格審查的考生,在省主管部門下達合格人員文件后,可登陸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awfw.gov.cn)查詢并下載打印“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同時可在系統上申請紙質證書郵寄業務(郵費到付)。

八、有關要求

各市人事考試機構和安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考務工作(具體工作計劃見附件2)。要通過多方式、多渠道加強考后資格審查的發布和聯絡,努力做到應審盡審,同時要確保審查信息的完整、安全和及時傳送,謹防遺漏和延誤。要加強與公安、無線電管理、教育(學校)等相關部門(單位)的溝通協調,在做好考試服務保障的同時,要加強考試安全管理,對違反考試紀律的,一經發現將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笫31號令)和《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等處理;對于主觀違紀的,還將按照我省人事考試違紀違規信息納入人事考試信用體系的規定(浙人社發〔2014)140號)處理,并在誠信浙江網上公布;對于觸及“刑九”相關刑律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確保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順利實施。

附件:

1.2018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新增內容的說明

2.2018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浙江人事考試辦公室

2018年7月27日

附件一:

2018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新增內容的說明

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惰況,為便于考生更好地應考,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一、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笫18號、第13號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第81號、第47號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第52號、第48號、第81號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18號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笫73號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第18號,笫76號修正)

7.《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

8.《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

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591號、第645號修正)

1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第638號、第653號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正)

1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囯務院令第455號公布,第666號修正)

1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4.《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63號修正)

15.《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第42號、第77號修正)

16.《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78號修正)

17.《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8.《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正)

20.《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第119號修正)

二、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3.《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第78號修正)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第79號修正)

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笫41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

6.《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79號修正)

7.《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正)

9.《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

1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公布)

1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

1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

13.《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

14.《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第80號修正)

15.《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第78號修正)

16.《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第80號修正)

17.《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89號修正)

1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

1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

20.《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公布)

21.《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公布)

22.《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公布)

附件二:

2018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時間工作安排
7月27日
省印發考務工作的通知
8月16日至25日
報考人員進行網上報名、同步進行網上交費
9月11日前
各相關市人事考試機構上報試卷預訂單
10月9日前
各相關市人事考試機構按規定格式與方式上報考場數據
10月19日前
各相關市人事考試機構上報指揮班子名單
10月22日至26日
考生從網上下載“準考證”
10月25日
各市人事考試機構做好接收試卷準備,試卷到達后嚴格按規定交接、保管和運送
10月27日至28日
考試實施
10月29日
各相關市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回卷
考試成績經國家相關部門確認后
公布考試成績,同時公布考后報考資格審查的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等
成績公布后15個工作日內
負責報考資格審查的部門(單位)完成對成績合格人員的考后報考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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