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的公告
現將《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公告如下,請符合評審條件且有意申報的人員將相關申報評審材料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27日間送至南充市財政局會計科。聯系人:陳飛,電話:2666062.
附件:《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
南充市財政局
2018年8月7日
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2018〕13號)精神,為進一步健全層級設置、完善評價標準,加快推進會計系列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具有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受聘擔任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在職人員。公務員不得申報評審。
第三條 會計系列正高級職稱的名稱為正高級會計師。
第二章 正高級會計師申報評審條件
第四條 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要求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重視政治理論學習,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堅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方向,自覺履行會計工作者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會計事業,堅持原則,敢于擔當,忠于職守,勤勉盡責,能夠全身心投入工作,實績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業,嚴格遵守職業道德。
(四)任現職以來,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五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來,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受到記過以上黨紀政紀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處分(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二)違反《會計法》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或有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專業技術人員,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且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
(三)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第六條 學歷與主要工作經歷要求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5年以上,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被連續聘任為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5年以上。
2.連續擔任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等中介機構合伙人(股東)或高級項目經理以上職務5年以上。
3.連續主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5年以上。
第七條 能力與業績要求
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一)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應當在推動單位創新管理、制度機制建設、提高整體管理效率等方面業績非常突出,并在取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后,具備下列工作業績和成果條件中的兩項以上:
1.組織、指導全省或某地區、部門、系統、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開展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期間,在規范管理、參與決策、加強內控、化解風險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業重大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經濟核算和管理,使企業資金、成本、利潤、消耗等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
3.主持廳(局)級或參與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重組等方案擬定,提出的建議、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
4.在組織、領導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業務中,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成績,或承辦多項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或事業單位的審計、咨詢項目,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成果豐碩。
5.主持或參與起草編制會計類地方性法規、省級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定國家會計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6.主持單位會計管理工作期間,成績突出,連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同行業中具有重大影響力)。
7.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及其他省(部)級社會科學經濟管理類(會計及相關專業)三等獎以上。
(二)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應精通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理論和專業知識,熟知國內外會計發展最新動態,對會計專業理論某一方面有較深入的研究,并在取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會計專業課題、項目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效益,或主持單位會計管理工作期間,會計管理工作成效顯著,其經驗在全國或者行業內得到示范和推廣。
2.出版會計專業專著或譯作(本人獨著或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3.在省部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會計專業論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中文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第八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貫徹實施意見》(川人社發[2016]20號)和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文件要求,結合專業技術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條 對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條件作為申報四川省會計系列正高級職稱試行的基本條件,各地、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制定更高的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文中所稱“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學術期刊;會計專業著作、譯作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作;“國家級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上能查到的專業學術期刊。
(二)文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三)文中所稱“大中型企業”“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具體標準參見《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第十二條 本通知有效期2年,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如本通知內容、條款與國家、省有關職稱管理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條件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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