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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表時間:2018/9/21 10:25: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司法部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這是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一部重要規章,對維護公平公正考試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司法部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同志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談一下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

答: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實踐成果,是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選拔儲備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一項基礎性、源頭性工作。2015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制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章和配套規范,加強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建設。2017年9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為組織實施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提供了法律依據。2018年4月,司法部公布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考試制度各項內容,并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的違紀行為處理做出原則性規定。為堅持從嚴治考,明確考試違紀行為的種類以及處理后果、程序等規定,嚴明考試紀律,嚴格規范管理,依法依規讓每一名應試人員都得到公平公正對待,實現考試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公正,司法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本《辦法》。

問:《辦法》要對應試人員在考試報名環節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答:為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網上報名誠信管理,《辦法》規定不具備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通過隱瞞個人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取得報名資格的,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報名無效的處理。對通過提供偽造、變造的學歷學位證書及證明書、法律工作經歷、身份及戶籍信息等騙取報名或者通過賄賂、脅迫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不僅報名無效,而且要給予二年內禁考的處理。對于已經參加考試的,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司法部做出撤銷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并注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問:《辦法》規定了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違紀行為處理?分別有哪些處理措施?

答:為實施從嚴治考,維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確保從源頭上將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職業操守正的人員選拔到法律職業崗位上來,《辦法》重點對考試過程中的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規定,并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規定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取消所有場次考試成績并兩年禁考,取消所有場次考試成績并終身禁考三種處理,做到違紀行為輕重與處理結果相適應。

一是規定了9類考場的一般違紀行為。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監考規則》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辦法》規定,應試人員在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擅自關閉考試機、大幅度調整考試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鼠標等設備以及將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將試題或者本人答題信息記錄并帶出考場等9類考場違紀行為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要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二是規定兩年內禁考的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規定5類考試作弊行為,考試開始后被查出攜帶作弊器材、機考中安裝作弊工具或作弊程序,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以討論、打手勢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協助他人抄襲答案的,要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并處以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這里的“二年”不包括本年度,即禁止其參加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三是規定終身禁考的6類嚴重違紀作弊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考試作弊犯罪的相關規定,《辦法》明確,對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非法侵入計算機化考試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考試信息系統數據,破壞計算機考試系統正常運行,實施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幫助,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以及替考等涉嫌構成犯罪的6類嚴重作弊行為,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應試人員實施考試作弊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故意犯罪的,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對此類人員,司法行政機關無需對其作出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問:《辦法》對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處理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從嚴治考,既要加強對應試人員管理,同時也要加強對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確保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對于違反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肅追責,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進行規定:

一是規定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工作各環節的違紀行為處理,并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措施。明確從事命題、閱卷、保密、監考等工作的人員違反回避規定,本人或者近親屬報名參加當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屬于違紀行為,并規定10類考場違紀行為,要給予停止繼續從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對造成報名人員信息數據、考試試題、試卷、答案、評分標準及考試數據丟失、損毀、泄露,或者使應試人員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以及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協助應試人員答題或者縱容、包庇報名人員、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考試違紀的等10類嚴重違紀行為,要給予其禁止再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同時,考試工作人員違紀的,要按照《公務員法》等懲戒規定,給予其相應處理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如涉嫌職務犯罪的要移交監察機關處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是加強對考試工作人員兼職行為的約束監管。根據《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辦法》規定,從事命題管理等考試工作人員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社會培訓機構兼職的屬于違紀行為,要由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其繼續從事考試工作,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者建議相關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此外,《辦法》還規定發生重大考試責任事故或者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等事故的考區責任和領導主體責任。

問:《辦法》在規范違紀行為處理,保障被處理人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依法規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維護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辦法》采取違紀處理實體規定與程序要求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違紀處理的救濟渠道和措施。規定了違紀處理過程中對涉及物品實行保存的措施,明確違紀處理的期限規定,確保程序嚴謹,防止違紀處理久拖不決。為切實保障被處理人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明確對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權利。作出二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在被告知后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于舉行聽證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當事人。《辦法》還規定,報名、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考試工作人員對違紀行為處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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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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