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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

發表時間:2018/9/21 10:27:3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場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應試人員應當尊重監考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秩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經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后進入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無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第五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前四十五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考試結束前六十分鐘內,應試人員經監考員同意后可以交卷離開考場。

第六條 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考試紀律:

(一)不得在考場內喧嘩、走動等影響他人考試或者交卷后在考場附近喧嘩等影響考試秩序;

(二)不得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

(三)不得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不得窺視、抄襲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襲;

(四)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

(五)不得將試卷(答卷)、草稿紙和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不得抄寫試題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試題信息進行記錄、存儲、傳輸出考場;

(六)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書籍、筆記本、紙張、報刊、電子用品、存儲設備及通信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提供文具的,應試人員不得自行帶入。

第八條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監考員查驗。

第九條 應試人員違反本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章 計算機化考試

第十條 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前,根據監考員的要求和提示,登錄考試系統,填寫準考證號和居民身份證號,閱讀考生須知、注意事項等,核對考試相關信息并進行確認。遇有無法登錄、計算機系統或網絡通訊故障、信息錯誤等情形的,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考員報告。

第十一條 應試人員應當按照監考員的指令和規定的步驟操作計算機,使用鼠標和鍵盤在設定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并保存答題結果,不得執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條 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擅自關閉計算機、調整計算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鼠標等外接設備,不得在考試機上插入硬件和安裝軟件。

第十三條 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如出現試題內容顯示不全、識別率低、切換緩慢等情形的,可以舉手報告,經監考員同意后詢問。

第十四條 考試期間,如出現網絡故障、電力故障、設備故障等異常情況的,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考員報告,服從監考員安排,耐心等待解決。

非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出現的設備故障導致延誤答題的,可以按規定進行補時、補考。

第十五條 應試人員因自身原因導致電子試卷下載延遲、題目漏答、考試設備損毀、電子答題數據上傳有誤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系統自動回收電子答題數據。應試人員應當待監考員確認電子答題數據全部上傳后,有序離開考場。

第十七條 應試人員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登錄、答題、保存電子答題數據,導致系統不能正確記錄相關信息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 紙筆考試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后三十分鐘內,按照要求在試卷(答卷)標明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供監考員現場查驗。

應試人員不得在答卷上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

第十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用筆,在答卷設定的答題區域作答。設置選作題的,應試人員可選擇其一作答。

第二十條 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致使試卷(答卷)損毀、污皺的,不予更換。

第二十一條 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損壞試卷(答卷),填寫(填涂)不清,錯填、漏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答題位置錯誤、順序顛倒,導致無法識別姓名、準考證號,無法掃描和判讀答題內容或者導致答題評分失準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但遇有試卷(答卷)分發錯誤、印刷不清等問題的,可以舉手并經監考員同意后詢問。

第二十三條 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將紙質試卷(答卷)和考場配發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經監考員核驗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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