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計量師制度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全國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以下簡稱“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在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質量技術監督或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測試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須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并注冊后,方可從事規定范圍內的計量技術工作。
其它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
第四條 注冊計量師分一級注冊計量師、二級注冊計量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共同負責注冊計量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質量技術監督或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計量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注冊計量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質檢總局負責擬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提出考試合格標準的建議。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質檢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符合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外籍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的考試。
第十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茖W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 取得其他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一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取得中?;蛳喈斢谥袑<耙陨蠈W歷或學位。
第十二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質檢總局共同用印的《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或市場監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三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四條 國家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質量技術監督或市場監管部門授權計量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測試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管理。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需經注冊取得《注冊計量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后,方可開展相應的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質檢總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或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二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機關。
第十六條 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根據注冊計量師相應級別向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七條 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核相應級別注冊申請材料,按規定要求完成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工作。
第十八條 《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5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計量師執業憑證,由注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審注冊時,須符合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中核準的專業項目視同計量專業考核合格證明);
(四)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如果適用);
(五)工作單位計量資質證明材料;
(六)注冊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取得《注冊證》的人員,注冊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應當根據注冊計量師相應級別向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符合規定要求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四)工作單位計量資質證明材料;
(五)注冊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計量師變更專業項目類別或工作單位的,應當根據注冊計量師相應級別向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件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變更專業項目類別的,應提交相應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變更工作單位的(變更工作單位和工作單位更換名稱),應提交新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工作單位更換名稱的,應提交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注冊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注冊計量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失效。
第二十三條 注冊計量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本人及時向質檢總局或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注銷申請,經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申請注銷注冊的;
(二)與工作單位解除工作關系的;
(三)工作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資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情形的,不予注冊。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于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應當根據注冊計量師相應級別向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有關情況。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依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工作單位計量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本人注冊的專業項目范圍內,開展相應的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保存、使用和維護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應的證書或報告,指導和培訓其他計量技術人員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三十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保存、使用和維護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應的證書或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以下執業能力:
(一)有豐富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掌握計量基礎知識,具有進行測量不確定度分析與評定的能力;
(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了解國際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計量技術發展前沿情況,具有計量技術課題研究能力和解決本領域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規范,具有保存、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相關的證書或報告的能力;能夠指導本專業二級計量師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以下執業能力:
(一)有一定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計量基礎知識,具有正確使用和表述測量不確定度的能力;
(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法規,具有保存、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相關證書或報告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 因注冊計量師出具的證書、報告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技術規范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注冊計量師所在工作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其工作單位可向相應注冊計量師追償。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三十四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通過繼續教育,更新和補充計量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持續提升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執業能力。
第三十五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計量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初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計量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對未完成規定繼續教育的注冊計量師,不予注冊。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注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稱謂;
(二)在注冊的工作單位和規定范圍內依法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崗位職責;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在相關計量技術文件上簽字。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七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范;
(三)保證原始數據以及證書或報告的真實可靠,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正確保存、維護、使用計量基準、計量標準,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不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保守在計量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技術或商業秘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外籍專業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證明。
第三十九條 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并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第四十條 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等具體辦法,由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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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