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廳關于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公布及法律職業資格審核授予工作的公告
依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現就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公布以及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績公布、查詢與核查
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于11月 30日公布。
應試人員可自11月30日上午8時,通過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和微信公眾號、中國普法網(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查詢本人成績;登錄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成績通知單。
應試人員對主觀題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局提出核查的書面申請。香港、澳門考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考試承辦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居住在臺灣地區的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臺北市辦理分數核查書面申請轉遞事宜。
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主觀題考試分數核查只限于復核申請人試卷卷面各題得分的計算合計和登錄是否有誤。考試成績經核查并按規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數線
依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確定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合格分數線。全國主觀題考試合格分數線為108分。放寬地方合格分數線分為三檔,西藏自治區放寬合格分數線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肅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等“三區三州”放寬合格分數線為90分;其他放寬地方合格分數線為95分。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三、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及證書頒發
應試人員達到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合格分數線的,應于2018年12月5日8時至12月14日24時,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相關信息,自動生成《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應于2018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報名地司法局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申請享受放寬政策,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應于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戶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對于具有2018年應屆大學畢業生回原籍、現役軍人復員轉業、婚姻關系、工作調動四種情形,將戶籍遷入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主觀題考試成績達到所在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可以在12月5日至12月14日向戶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書面申請享受放寬政策,逾期不予受理。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應試人員在香港、澳門考區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內地駐港、澳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居住在臺灣地區的居民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在收到《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申請辦理法律職業資格事宜通知書》后,可在臺北市辦理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轉遞事宜。
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19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取得畢業證書后向報名地市州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具體時間和辦法另行公告。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本人應現場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通知單;
(二)居民身份證;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
(三)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
(四)與本人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網上報名上傳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5張。
上述材料原件經報名地司法局審驗后復印留存歸檔,原件退回申請人。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種類及其適用范圍,適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吉林省司法廳
2018年11月30日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