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關于取消特種作業和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證明事項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監管局,雄安新區安全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應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號)有關精神,省廳決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取消由部門規章設定的5項特種作業證明事項、5項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明事項(見附件),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并將此文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和考試機構。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2018年12月10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
1 | 資格證書 (復印件) | 申請初始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 | 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 申請初始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第四項“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3 | 執業證 | 申請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項“申請人執業證;”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申請人執業證;”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4 | 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 申請變更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5 | 履職情況證明 | 申請延續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項“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書面陳述、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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