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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9年下半年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報名公告

發表時間:2019/5/22 14:42: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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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省2019年下半年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報名的公告

2019年下半年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以下簡稱PETS)將于9月21日至22日舉行。我省此次考試開考科目為PETS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筆試、口試,考點設在海南大學(海口市海甸島人民大道58號)。考試報名將于2019年5月29日9時至6月7日16時進行,為方便廣大考生報考,現將有關報名、考試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對象

PETS是面向社會全體公民的全國性標準化英語證書考試,報考者不受年齡、職業及所受教育程度的限制。考生可根據本人現有的英語應用能力和水平報名參加PETS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中任何一個級別的考試。不要求考生在獲得低級別證書后再參加高級別的考試,但一次只能參加其中一個級別的考試,報名時考生可以選擇報單項(筆試、口試)或兩項全報。

二、報名、繳費及打印準考證的時間和辦法

我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一律采用網上報名注冊和網上繳費的辦法。

1. 報名時間和辦法

考生網上報名時間為:2019年5月29日9:00-6月7日16:00。屆時考生登錄教育部考試中心報名網站(網址:http://pets.neea.edu.cn)注冊,勾選“同意報名協議”,按提示填寫個人信息,上傳本人照片完成網上注冊、科目選擇及網上繳費。

考生報名時,應正確填寫報名信息(填寫的考生姓名、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上的信息不致,不得入場參加考試),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考生填報個人信息不真實或不正確從而導致無法參加考試,以及引起其它直接或間接的后果,由考生個人負責。

個人信息中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軍人證件(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護照,下同。

報名網站推薦瀏覽器為IE10.0以上、Firefox40.0以上、Safari穩定版(本網站暫不支持手機、ipad等移動通訊設備進行報名)。

網上報名截止前,未繳費考生可反復登錄報名系統修改個人報名信息,繳費后或報名時間截止后,考生個人報名信息一律不再修改,如有任何錯誤信息均由考生個人負責。

具體報名程序是:選擇考點→科目→批次→填報本人報名信息→上傳照片(兩寸身份彩照)→繳費。

筆試或口試其中一項不合格,需要保留單項合格成績考生的報名程序是:選擇考點→科目→批次→選擇保留上次成績(校驗通過)→填報本人報名信息→繳費。

報名流程圖:

2.網上繳費時間和規定

考生可在提交報名時同時繳費,也可稍后繼續繳費。報名時未一次性完成繳費流程的考生可登陸PETS報名網站“用戶中心-我的報考”,繼續完成繳費,繳費期限為提交報名信息后的24小時之內,超過時間未繳費訂單自動取消。

考生可在繳費前修改或刪除訂單,重新選擇報考,一旦繳費成功,訂單不能取消。考生因個人原因造成的錯報、漏報,或者考試當天無法參加考試的情況,不予退費。

報名網站支持支付寶及網上銀行(務必使用推薦瀏覽器)進行繳費。

網銀支持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廣發銀行、華夏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平安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上海農商銀行。

3、打印準考證時間和步驟

考前,考生務必可登錄PETS報名網站進入“用戶中心-我的報考”下載并打印準考證,本次考試下載、打印準考證的起始時間為2019年9月9日9時。請考生在考前盡早打印好準考證,并仔細查閱準考證上的考試地點、報到時間、考生須知、考點提示等信息,避免因未能及時打印準考證或未能準確了解相關規定而影響考試。

準考證和身份證是考生進入考場必備的兩種證件,兩者缺一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4、報名咨詢電話

考生在報名過程中遇到注冊(例如:證件號碼被占用)、登錄(例如:找回登錄賬號),修改個人信息(例如:考生姓名、證件號碼),繳費(例如:系統繳費狀態未更新)等問題,可撥打教育部考試中心的咨詢電話(010-62979166-4)進行咨詢,咨詢電話接聽時間為8:30-12:00,13:00-17:00(周一至周五)。

海南省考試局咨詢電話:0898-65852022

海南大學考點咨詢電話:0898-66291559

三、各級別水平描述

級別

級別描述

有關說明

一級

初始級,其英語水平基本適應諸如出租車司機、賓館行李員、門衛、交通警察等工作,以及同層次其他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取得一級合格證書和全國醫護英語水平考試(METS)一級證書可獲得《全國醫護英語綜合等級證書》(一級)。

二級

中下級,其英語水平基本滿足進入高等學校繼續學習的要求,同時也基本適應諸如賓館前臺服務員、一般銀行職員、涉外企業一般員工以及同層次其他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1、筆試合格成績可替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階段英語(一)的學分。

2、取得二級合格證書和全國醫護英語水平考試(METS)二級證書可獲得《全國醫護英語綜合等級證書》(二級)。

三級

中間級,其英語水平可達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非英語專業本科畢業水平或符合普通高校非英語專業本科畢業的要求,基本適應企事業單位行政秘書、經理助理、初級科技人員、外企職員的工作,適應同層次其他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1、筆試合格成績可替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階段英語(二)的學分。

2、PETS-3筆試成績50分以上(含50分)是非英語專業的成教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必要條件。

3、取得三級合格證書和全國醫護英語水平考試(METS)3級證書可獲得《全國醫護英語綜合等級證書》(三級)。

四級

中上級,通過該級考試的考生,其英語水平基本滿足攻讀高等學校碩士研究生(非英語專業)的需要,基本符合一般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人員、現代企業經理等工作對英語的基本要求。

英語專業成教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需要PETS-4總成績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

四、考試形式及時間

(一)考試形式

PETS分為筆試和口試,筆試包含聽力測試內容。

(二)考試時間

級別

筆試

口試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一級

2019年9月

21日上午

一級9:00-10:30

9月21日下午

                   13:30入場14:00開始

二級

二級9:00-11:00

三級

三級9:00-11:00

四級

四級9:00-11:25

1.筆試考生8:30開始入場,8:45后禁止入場。下午口試的考生13:30開始入場,14:00后禁止入場。

2.考試用筆:書寫部分只能用黑色墨水簽字筆,填涂信息點只能用2B鉛筆。

3.筆試題有客觀題和主觀題兩種類型,口試采用面對面交談的方式,每次口試采用由兩名口試教師對兩名考生進行測試的形式。

4.不同級別考試持續的時間不同,具體是:一級:筆試90分鐘,口試8分鐘;二級:筆試120分鐘,口試10分鐘;三級:筆試120分鐘,口試10分鐘;四級:筆試145分鐘,口試12分鐘。

5.PETS一級、二級、三級每年開考兩次,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9月)各一次;四級只在每年下半年(9月)開考。

五、收費標準

根據海南省發改委、海南省財政廳瓊發改收費[2009]1272號文件規定,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

1-2級筆試

1-2級口試

3-4級筆試

3級口試

4級口試

收費標準

80元/人

40元/人

100元/人

50元/人

60元/人

六、考試成績及證書

1.PETS筆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口試成績按5分制計分,3分以上(含3分)為合格。在同一次考試或相鄰兩次考試中,相同級別的筆試及口試成績均合格的考生,可獲得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該證書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全國統一編號,證書上印有持證人身份證號碼,是持有人英語水平的證明,也可供用人部門錄用和考核工作人員時參考。

2.筆試或口試只有一項合格,可以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下載打印合格成績;PETS 1-4級的單項合格成績可保留到同一級別相鄰的下一次考試有效,如果考生在相鄰下一考次中報另一項考試(口試或筆試)時,需要在報名系統中點擊“保留上次成績”,系統將自動保留已合格的單項(筆試或口試)成績,該次考試單項(筆試或口試)成績合格,即可獲得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

3.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有關文件規定,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的學歷教育考試中,PETS-2和PETS-3的筆試合格成績可以分別替代自考英語(一)和英語(二)的學分(單通)。

4.根據海南省學位委員會文件規定,PETS-3筆試成績50分以上(含50分)是非英語專業的成教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必要條件;英語專業的成教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需要PETS-4總成績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

5.教育部考試中心與國家護理人才國際化開發與管理委員會共同推出了《全國醫護英語綜合等級證書》。通過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和全國醫護英語水平考試(METS)一定級別的考生,可以獲得相應級別的《全國醫護英語綜合等級證書》。該證書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頒發,其簽章為教育部考試中心和中華護理學會。

七、證書、成績的領取及查詢

(一)成績及證書下發

1、考生考試成績將在考試結束50個工作日后公布,考生可在成績公布后登錄中國教育考試網(http://www.neea.edu.cn)查詢、下載、打印本人本次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成績單》。

2、發放相關證書

公布成績20個工作日后的15天內,考生憑報考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到海南省考試局社考處(海口市紅城湖路60號海南省考試局辦公樓201室)領取當次考試合格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不按時領取的按考生自動放棄處理,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考生領取《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后,如有遺失,不再予以補辦。

(二)遺留問題處理

1、查分問題

考生如對分數有疑問,應在成績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向考點提出書面申請,考點按海南省考試局的要求統一上報。

2、合格證書問題

(1)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合格證書,應在領取合格證書期間憑身份證向海南省考試局社考處提出申請更換證書。

(2)因考生個人原因造成證書遺失、破損的不予補換。考生可登陸中國教育考試網申請補辦合格證明書并繳納相關費用,教育部考試中心不接受個人電話或現場申請。

(3)《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合格證明書》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印制,具有同等效力。

八、考試資料及其他

1.PETS大綱及教程已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全國發行,各地新華書店有售,考生也可以登錄中國教育考試網(http://www.neea.edu.cn)查詢更多PETS的相關資料信息。

2.關于PETS報名、考試、成績發放、證書獲取等最新動態,考生可以登錄海南省考試局主頁(http://ea.hainan.gov.cn)查閱相關內容。

附件:1、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考生考前須知

2、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考場規則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海南省考試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1:考生考前須知

一、我省三級聽力考試采用調頻播放,參加三級考試的考生必須自帶調頻耳機,聽力考試時必須戴耳機。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規定:三級聽力考試時不戴耳機的考生將作為違紀處理,取消該次考試成績。

二、考生應按規定時間入場,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上午8:45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筆試考場。口語考試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進入口試候考室。

三、考生入場時應主動出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二證缺一不可,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自己的姓名。(《準考證》由考生本人于考試前在規定時間內登錄PETS報名網站自行下載打印)

四、參加三級筆試的考生必須自帶調頻耳機,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都需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涂黑答題卡用)、黑色字跡簽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口試考生參加考試須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涂黑口試卡用)、黑色字跡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參加考試。

五、考生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成績無效。第一級(PETS-1)、第二級(PETS-2)、第三級(PETS-3)需將試題冊封面條形碼粘貼條粘貼至答題卡上規定位置,錯貼、漏貼、損毀條形碼粘貼條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

六、考試正式開始后,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附件2:考場規則

一、筆試考場規則

1.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2B鉛筆(涂答題卡用)、簽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如發現考生攜帶以上禁帶物品,將作為考試違規舞弊處理。

2.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上午8:45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筆試考場。

3.考生入場時應主動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軍人證件(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等),兩證缺一禁止進入考場。考生必須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并按要求在簽到表上簽字。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核驗。

4.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責任由考生自負。

5.開考后,不得中途退場。如因身體不適要求中途退場,須舉手報告監考員,經本考場監考員報經考點主考同意,并在退場前將試卷、答題卡如數上交。

6.應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只能用2B鉛筆涂黑。考生只能在屬于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涂信息點。不按規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7.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8.考試結束鈴聲響起時,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放在課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監考人員收齊核驗無誤后宣布“考生現在離場”時方可離開考場。任何人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9.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和教育部考試中心相關文件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參與作弊團伙、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二、口試考場規則

1.口試考生應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簽字筆等)參加考試;口試考生可在候考室閱讀紙質材料,但不得帶入考場;禁止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進入候考室和考場,如發現考生攜帶禁帶物品,將作違規舞弊處理。

2.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口語考試下午14:00后禁止考生進入口試候考室。考生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軍人證件(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等),兩證缺一禁止進入考場。考生必須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并按要求在簽到表上簽字。

3.考試正式開始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4.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將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5.考生領到《口試卡》后,應根據監考人員的指示認真填涂《口試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須考生填涂的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口試卡》無效,考生將無口試成績。

6.考生在得到監考教師的允許后,方可離開候考室。離開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

8.口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離場,不得向口試考官詢問口試結果和分數,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9.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考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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