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政策解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有關政策變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1.《浙江省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分別制訂于2009年、2013年。近年來,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兩個評價條件均出現了與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情況,如:對學歷、資歷、論文過分看重,只注重定性評價,忽視定量評價,評審過程中評委自由裁量權過大、合理性、操作性、精細化程度不夠等。對此,部分專家和申報人員也多次對兩個評價條件提出了一些修訂的建議和要求。
2.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8﹞4號),201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兩個文件對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結合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和近年來會計界專家和廣大會計人員的呼聲,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制定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同時,為了評審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制定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作為兩個評價條件的附件。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與修訂前的兩個評價條件對照,主要有以下變化:
1.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公務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的要求,明確規定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再參加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2.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探索建立賦分式量化評價體系”的要求,兩個評價條件均規定“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原則”,使評審工作更加科學化、精細化,減少主觀人為因素,力求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向優秀會計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會計人員傾斜”的原則,新評價條件規定具有標志性工作業績和專業水平的優秀人才申報評審可不受學歷、資歷限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申報人員,適當放寬了專業技術理論水平的要求,其論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
4.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再作統一要求”的規定,考慮到會計人員現狀,不再將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作為申報的限制性條件。
5.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的精神,新增對學術造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并記入申報人員個人會計誠信檔案的規定。
6.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切實改變不唯學歷、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的傾向”要求,論文要求不再作為定性否決條件,只作為量化賦分因素之一。
(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與原《浙江省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變化內容還有: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切實改變不唯學歷、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的傾向”要求,取消了要求本科以上學歷及專業的申報條件。
(三)新修訂的《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與原評價條件的變化內容還有:
1.規定一般申報必須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取消了原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職務任職資格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規定。
2.取消了專科學歷的申報人員破格申報條件,同時規定“自評分值”達到規定分值的優秀會計人員,可以直接申報,既體現了“不唯學歷”,同時又體現了“向優秀人才”傾斜的精神。
三、有關“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的制定依據
(1)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精神,著重體現能力、業績、貢獻。(2)考慮到歷年評價條件的連續性。(3)參照兄弟省市會計高級職稱及本省相關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的內容及表述。(4)征求各方面專家意見并經研討認證。
四、其他事項
本評價條件出臺前,按照原《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浙人社發﹝2013﹞215號)規定的申報條件已參加高級會計實務考試的人員(包括2019年度已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在其合格成績有效期內,視同符合申報條件。
五、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上述規范性文件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具體聯系處室為省人力社保廳專技處,電話:0571-87056713,省財政廳會計處,電話:0571-8705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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