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為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不斷提升群眾企業辦事便利度和滿意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再取消42項由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見附件),現予以公布。相關證明材料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取消清單
序號 | 證明 | 用途 | 依據 | 取消后辦理方式 |
1 | 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 申請更正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信息 | 《關于做好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44號)附件1《職業資格證書網上查詢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 不再提交。 |
2 | 職業資格證書(含《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以及《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原件 | 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申請換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關于職業資格證書改版及核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37號)第八項。 | 不再提交。 |
24 |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翻譯專業資格、注冊消防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投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規劃師、一級建造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等考試報名,以及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 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印發的各項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定。 | 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
25 | 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 出版、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計量師、注冊測繪師、翻譯專業資格、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設備監理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一級建造師等考試報名,以及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 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印發的各項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定。 | 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
26 | 職稱評聘證明 | 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印發的各項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定。 | 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 |
27 |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丟失登報聲明和單位證明 | 辦理補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人事部辦公廳關于更換補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1997〕85號)有關規定。 | 當事人向當地發證機關提交個人補發證書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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