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定期簽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總秘[2019]22號
管理會計師項目管理辦公室、各授權機構、《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持證人員:
為方便持證人員按期完成繼續教育并進行證書簽注,特印發《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定期簽注管理辦法》。
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定期簽注管理辦法》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秘書處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定期簽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通過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包括初級和中級),獲得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頒發的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是持證人員具有履職能力與水平的證明。根據《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認證項目規程》相關規定,取得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的人員,應參加相關繼續教育培訓,以不斷提高持證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水平,維護證書的有效性。為此,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特制訂《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定期簽注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章 簽注條件及內容
第一條 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簽注一次。證書經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簽注后方具有連續有效性。
第二條 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的簽注內容為:持證人員過去兩年期間所接受的繼續教育/培訓情況。
第三條 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情況,以學時記錄為簽注依據。中級證書持證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24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初級證書持證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16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三章 簽注依據和繼續教育學時
第四條 本辦法認可的簽注依據包括:
1.參加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及國內外同類協會、學會組織的境內外業務培訓。培訓結束時,取得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或國內外同類協會、學會頒發的《培訓結業證書》,可作為證書簽注依據。
2.參加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各地方協會、行業分會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的《結業證書》,可作為證書簽注依據。
3.參加高等院校開設的專業課程或繼續教育課程,取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可作為證書簽注依據。
4.正式出版專業著作或專業論文;在《中國管理會計》雜志、《中國總會計師》雜志和國內省級以上財經專業刊物上發表文章一篇。
5、參加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證書;參加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課程學習取得《結業證書》,可作為證書簽注依據。
6、在所負責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創新項目,向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提交項目報告(2000字左右),并附省或地、市及單位證明,可作為證書簽注依據。
7.參加管理會計師項目網(包括初級和中級)繼續教育平臺的繼續教育學習,完成規定學時,自動生成的學時證明可作為證書簽注依據。
第五條 本辦法認可的繼續教育學時包括:
1.參加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及國內外同類協會、學會組織的境內外業務培訓并取得《培訓結業證書》,按一個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計算。
2.參加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各地方協會、行業分會組織的業務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按一個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計算。
3.參加高等院校開設的專業課程或繼續教育課程,取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按一個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計算。
4.正式出版專業著作或專業論文;在《中國管理會計》雜志、《中國總會計師》雜志和國內省級以上財經專業刊物上發表文章一篇,按一個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計算。
5、參加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證書;參加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課程學習取得《結業證書》,按一個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計算。
6、在所負責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創新項目,向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提交項目報告(2000字左右),并附省或地、市及單位證明,按一個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計算。
7.參加管理會計師項目網(包括初級和中級)繼續教育平臺的繼續教育學習,完成規定年度學時,按一個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計算。
第四章 簽注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六條 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實行電子簽注。持證人員可以通過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官網進行電子簽注;也可以通過管理會計師項目網(包括初級和中級)鏈接至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官網相關欄目進行電子簽注。
第七條 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電子簽注為免費簽注。
第五章 繼續教育和簽注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管理會計師項目網(包括初級和中級)繼續教育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合理設計培訓內容,做好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并為其提供學時證明。
第九條 持證人員在取得證書兩年后,通過管理會計師項目網(包括初級和中級)繼續教育平臺進行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可通過管理會計師項目網站鏈接至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網站進行簽注;以其他方式進行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可自行在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網站進行電子簽注。
第十條 簽注結束后,可在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網站進行證書簽注狀態查詢。
第十一條 不符合簽注條件未能簽注或者到期未能辦理簽注的,其所持證書自動失效。對失效證書,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將定期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