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注冊時間為自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逾期未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并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原文摘要如下:
第十六條 注冊證、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領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時,已經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應當同時將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交回。
第十七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并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聘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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