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介紹
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1997〕222號)文件精神,從1997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1999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證書。
一、組織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報名條件
(一)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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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 工學學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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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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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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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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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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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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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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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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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類 人員 |
Ⅱ類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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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6年 |
建筑工程(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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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5年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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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6年 |
9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8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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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7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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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2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三)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年)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 |
普通大專畢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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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專畢業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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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專畢業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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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中專畢業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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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專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 |
普通大專畢業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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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專畢業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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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專畢業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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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中專畢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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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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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三、考試時間和科目介紹
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詳見本網站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年度計劃。
一級結構基礎考試包括基礎知識上和基礎知識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考試時間4小時,一級結構和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包括專業知識上和專業知識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考試時間4個小時。
四、報名辦法
注冊結構工程師實行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查、現場或網上繳費的方式,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網站填寫并提交報名信息,上傳照片,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確認符合報考條件后,在規定時間內支付考試費用(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文件)。
五、成績和證書管理
參加基礎或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考試成績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或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用印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
六、注冊
注冊結構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機構申請注冊。
考試具體信息請以考試通知或公告為準。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