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提升全省審計人員專業能力,拓寬審計人才職業發展空間,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青辦發〔2018〕2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按照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要求,遵循審計領域人才資源開發、成長規律,健全完善符合審計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審計專業人員,建設信念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審計人才隊伍提供制度保障,為建設更加富裕文明和諧美麗新青海提供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遵循審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緊緊圍繞服務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立足審計事業發展和審計人才隊伍建設需求,發揮人才評價的“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用好用活現有人才、積極引進優秀人才,促進審計專業人員職業發展,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審計人才活力,讓在一線踏踏實實做出貢獻的審計專業人員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2.堅持科學評價。結合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等不同領域審計工作實際開展分類評價,完善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大數據審計、風險管理審計等新興審計領域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科學設置評價標準條件,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突出考察審計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實踐性和創新性的評價,充分調動審計專業人員積極性、創造性。
3.堅持以用為本。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加強職稱評價的科學性與針對性,提高評價結果的公信力,促進評價結果與審計專業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有機銜接,促進人崗相適、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不斷壯大審計專業人才隊伍。
二、實施范圍
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駐青單位、援青人才、來青投資創辦企業人員、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和我省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在我省就業的港澳臺人員中從事審計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審計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三、改革內容
(一)健全評價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設置。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審計師、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和正高級審計師。
2.促進職稱與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3.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減少審計專業人才重復評價。按照國家建立的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和相關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助理審計師、審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視同為具備審計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符合聘任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情況和工作需要,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達到相應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評審高一層級職稱。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制定新的評價標準。高級審計師和正高級審計師評價標準,是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審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依據。根據國家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青海省審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并根據改革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引導審計專業人員堅持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范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鼓勵審計專業人員不斷更新知識、創新思路,提高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
2.實行分類差異化評價。科學確定評價內容,滿足不同層級、不同類別審計專業人員的評價需求。初級、中級職稱注重考察專業基礎和實務能力,高級職稱注重考察業績水平和業務引領作用。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人員,包括從事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相關工作的審計人員,突出評價其職業判斷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從事國家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專業能力標準評價體系,注重評價其工作業績、政策水平和專業能力,將通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作為專業能力評價的參考。
3.突出評價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科學合理設置論文和科研成果條件,充分體現審計職業屬性,注重考察審計專業人員能力水平、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推行理論成果和審計業務代表作制度。重點評價審計報告、審計方案等業務資料,審計工作制度、專利證書等工作成果均可作為業務成果代表作;審計理論文章、調研報告、科研課題、著作教材、審計案例等均可作為理論成果代表作。引導審計專業人員增強政治能力、專業勝任能力、宏觀政策研究能力和審計信息化能力。
4.實行國家標準、省內通用標準和單位推薦標準相結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我省審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分層分類制定全省統一的審計系列職稱評價標準,并根據改革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實行自主評審的單位要結合單位實際,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標準的評審條件。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標準的推薦條件。
5.向優秀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人員傾斜。建立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取得重大貢獻、研究成果十分顯著的優秀人員,可按照破格條件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員、援青人員,職稱申報不受崗位數額限制,經單位考核推薦后,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報、評審高級職稱。按照國家規定,劃定高級審計師考試省內合格分數線及“三區三州”合格分數線,國家級和省級高級審計師考試合格成績,在我省范圍內長期有效;“三區三州”高級審計師考試合格成績,在省內“三區三州”范圍3年內有效。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審計專業人員,適當放寬學歷、理論成果等要求,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專業技術人才跨省流動時,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重新評審或者確認職稱。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實行多元化評價。綜合采取考試、評審、考評結合等多種評價方式,建立適應不同層級審計工作職業特點的評價機制,對審計專業人員進行多元化評價。助理審計師、審計師實行以考代評,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注重對審計知識和能力的考察,對必要的會計、法律、計算機等知識進行考查。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高級審計師考試合格可以作為審計專業能力水平的證明;正高級審計師采取面試答辯、成果展示與專家評審等綜合評價方式。高級職稱評審時,可單獨設立基層評審組和非公經濟評審組。
2.加強評委會建設。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40號),對審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委會進行核準備案,完善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省審計廳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建青海省審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和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建立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積極吸納經濟、法律、計算機、工程等領域學術和實務專家參加職稱評審委員會。加強對評委會的組織管理,明確界定參加評審的人員范圍。對于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評審委員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按有關規定暫停其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3.科學下放評審權限。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我省審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可按專業類別,分類開展評審。對具備條件、管理規范的市州、審計專業人才密集的部門,推動實行自主評審。自主評審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自主評審結果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有效銜接
1.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相結合。推進職稱評審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相銜接,加快審計專業人員知識更新。推動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與高端審計人才培養、審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機銜接,促進審計職稱系列與經濟、會計、審計等相近職稱的銜接,鼓勵支持具備會計師、統計師、經濟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逐級申報審計系列相近專業高級職稱,減少重復評價。
2.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有效銜接。用人單位應當發揮主體作用,結合用人需求,將職稱評審結果作為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實現職稱制度與崗位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按照“人崗匹配”的原則,合理確定“評”和“用”的關系。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由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評審。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采取評聘分開的方式,根據單位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審計專業人員從事相關崗位工作。
3.加強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將繼續教育培訓作為實現審計專業人員更新知識結構和提升能力素質的重要途徑,分類開展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審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通過“互聯網+”、集中面授等方式,創新豐富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方式和內容,促進審計專業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
4.探索建立職稱聘任退出機制。加強聘后考核管理,打破職稱聘任“終身制”,建立職稱聘任退出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完善考核競聘和崗位動態管理機制,各用人單位要結合實際,積極推行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評價等動態調整機制,暢通職稱評聘管理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渠道,將通過職稱評審的審計人員擇優聘用到相應崗位。
(五)完善評價監督機制
1.健全評審監督機制。加強職稱評審監督,注重體現審計公信力。規范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細化評審規則,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健全職稱評審政策公開制度,通過各類平臺向社會公開職稱評審政策及職稱評價標準,確保政策知曉率;推行職稱申報、評審雙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對職稱評審、結果等程序監督;完善職稱評審回避制度,保障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審客觀、公平、公正。
2.建立職稱申報誠信制度。嚴格執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和學術成果、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實行“零容忍”,取消其職稱評審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建立失信懲戒、倒查追責機制,對為申報人員提供虛假證明的經辦人及單位、為申報人員暗箱操作的評審專家,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將各類失信行為納入相關主體信用檔案并推送至全國和青海信用共享平臺,實行聯合懲戒。
3.優化職稱評審服務。加快推進職稱申報評審信息化建設,減少各類申報表格和紙質證明材料,簡化申報工作流程和申報材料,優化職稱審核、評審環節工作程序,為申報人員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建立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平臺,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受理審核、網上評審、網上打印證書、網上查詢驗證,加強項目評審、人才評價和機構評估等相關業務統籌,加大申報材料和業績成果信息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深化審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推動我省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深化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做好改革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推動落實各項改革工作任務。
(二)明確職責,狠抓落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計部門、各有關部門、用人單位要加強協同配合,明確改革工作目標,深入領會改革精神,準確把握改革工作具體要求,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加強對審計專業人員職稱改革工作的綜合管理,統籌推進改革工作;審計部門、各有關部門、用人單位要積極協同配合,規范申報推薦及評審程序,確保各環節工作有序推進。
(三)有序推進,穩步實施
省審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組建審計系列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制定審計系列正高級職稱評審工作方案,進一步完善評委會工作程序、評審規則,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后組織實施首次正高級審計師評審工作。各級人社部門、審計部門、企事業單位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和職稱工作管理權限,按規定和要求做好事業單位崗位核定、評審申報、崗位聘用等工作,確保評審工作規范有序。
(四)擴大宣傳,營造環境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計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改革精神,準確把握具體要求,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等相關工作,同時認真研究、穩妥處理改革推進和落實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復雜敏感事項要及時報告,共同研判、協同處理、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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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