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審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試行)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青海省審計專業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促進我省審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發展,依據國家和全省職稱改革政策,結合我省審計專業人員評價實際情況,制定《青海省審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評價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公經濟組織中從事審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
第三條 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審計師、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和正高級審計師。
第四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助理審計師、審計師實行考試方式;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高級審計師考試合格可以作為審計專業能力水平的證明;正高級審計師采取面試答辯、成果展示與專家評審等綜合評價方式。
第五條 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申報條件包括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學歷資歷、年度考核、繼續教育等內容;評審條件包括工作經歷、審計成果(業務成果和審計研究成果)兩個方面。申報人員須同時具備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方可申報。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基本條件
申報審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模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審計制度。
(三)熱愛本職工作,作風端正,具有良好的審計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精通審計理論和專業知識,自覺維護審計數據真實性,堅決抵制審計造假、弄虛作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申請認定審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所從事專業應與其申報的審計專業類別相同、相近。
(一)高級審計師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能夠履行相應崗位職責且通過高級審計師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審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4年,能夠履行相應崗位職責且通過高級審計師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審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6年,能夠履行相應崗位職責且通過高級審計師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審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參加高級審計師考試時,可以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
(二)正高級審計師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正高級審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取得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時,可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
第八條 繼續教育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要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具體學時要求,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 誠信要求
嚴格執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事業單位人員掛靠企業、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一經查實,實行“零容忍”,取消當年評審資格或撤銷職稱并3年內不得申報,在全省范圍通報并納入國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條 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當年不能申報。
(三)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遲1年申報。
(四)任現職期間,有違法、違紀及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或因直接過失給本單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或本人所在單位存在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且與本人工作或職權范圍有直接關系的,不得參加申報。
(五)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六)與職稱申報相關規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高級審計師評審條件
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含省級、三區三州)并在有效期內可參加評審。
(一)工作經歷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其審計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組長3次(含3次)以上或主審5次(含5次)以上。
2.主持實施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市(州)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或縣(區、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5項以上。
3.擔任省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或省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市(州)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2項以上。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三條,其中連續在縣以下單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以上須具備下列條件中兩條:
1.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審計建議意見對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中有2項以上被省部級單位采用,或有3項以上被市(州)級或省直部門單位采用,或有4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2.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3.審計結果運用或審計技術方法創新,被市(州)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關部門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采用。
4.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過市(州)級以上行業或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被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5.因審計工作成果獲得市(州)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三等功以上獎勵。
6.擔任組長或主審的審計項目獲得審計署表彰的優秀審計項目1項,或者擔任組長或主審的審計項目獲得全省表彰的優秀審計項目2項。
7.主持或承擔市級以上與審計相關的科研課題(如參與需排名前三位),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8.在社會中介組織作為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完成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年度咨詢等2項以上。
9.在正式出版社出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10.在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3篇以上審計等相關專業論文、調查報告(獨著或第一作者)。
11.審計案例或審計方法被省級以上評選獲獎的主要完成人。
12.參加大中型審計項目,撰寫完成有較高水平的審計報告或審計調查報告2份以上,在行業或單位起到示范引領作用,被市(州)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13.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任現職以來累計3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二條 正高級審計師評審條件
(一)工作經歷
取得高級審計師資格以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者擔任7個以上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
2.在大中型企業擔任總審計師(總會計師)、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者擔任7個以上重大審計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
3.在社會中介機構從事審計業務累計滿10年以上,注冊會計師專職執業5年以上;擔任7個以上大中型企業審計項目或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審計師等資格以來,審計成果需具有下列條件中的其中三條,其中連續在縣以下單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以上須具備下列條件中兩條:
1.負責本系統或本單位審計管理工作時,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業績貢獻突出,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集團認可,或者被市(州)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推廣。
2.負責本單位審計管理工作中,積極推行新的財經審計法律法規、準則,促進制度創新及內部控制規范,效果顯著,在市(州)級以上范圍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和大型企業集團的認可,或者被市(州)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推廣。
3.主持或組織實施的重大審計項目,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對工作有重大指導意義,在本行業、本領域起到示范引導作用,并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方面業績突出。其中有3項以上被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或單位采用,或者有5項以上被市(州)級以上有關部門或單位采用或大中型企業集團認可,并取得顯著成效。
4.主持或組織實施的重大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及時移送市(州)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并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5.負責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6.在社會中介機構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項目10個以上,為市(州)級以上大中型企業、行業組織發展作出較大貢獻。
7.因審計工作成果獲得市(州)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三等功以上獎勵。
8.擔任組長或主審的審計項目獲得審計署表彰的優秀審計項目1項,或者擔任組長或主審的審計項目獲得全省表彰的優秀審計項目2項。
9.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10萬字以上;或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15萬字以上。
10.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4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
11.承擔審計相關的省級以上科研課題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已結題。
12.開發審計模型或者創新審計技術方法,被省級以上單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廣。
13.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任現職以來累計3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三條 破格條件
(一)直接認定類
入選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學者、“昆侖英才.高端創新創業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認定正高級審計師。
(二)破格申報類
任現職后工作達到業績條件且貢獻突出,但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職年限要求,可破格申報。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相應評審條件。
1.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連續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報高一層級職稱。
2.具有“昆侖英才.高端創新創業人才”領軍人才、青海省優秀專家稱號的專業技術人才,同等條件下,可提前2年申報正高級審計師;青海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正高級審計師。
3.獲得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以上;或獲得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報正高級審計師。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須為取得現資格以來所獲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本評價標準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級;市(州)級是指市(州)本級(含廳、局級)。
第十六條 本評價標準中的國家級項目范圍,指國家部委列入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省(部)重點項目是省級項目管理部門列入項目計劃的項目。
第十七條 本標準中的學歷是指申報人員取得的畢業學歷。
第十八條 著作和論文發表時間以版權頁所載日期為準,同一論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計算一次。專著或合著,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論文以獨著、第一作者為準。合著以主編、副主編、編寫者(執筆人)為準。公開發行是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正規發行刊號可查詢的刊物。核心期刊須登錄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詢系統(http://coreej.cceu.org.cn/)檢索,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省內核心期刊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申報人員發表的論文內容須與從事的專業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第十九條 獲得市(州)、廳(局)以上審計項目表彰,每達到一次按最高級別晉升條件標準計算一次,不重復計算。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位次、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的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
第二十條 下列條件不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
(一)與本人所從事專業無關的著作、論文、成果等。
(二)在各類電子期刊、增刊、專刊、專輯、特刊、內刊、會議交流論文、論文集上發表的論文。
(三)介紹性文章、簡介、問答、報道、通訊等。
(四)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可研報告、設計報告、技術報告、實施方案等。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事廳、青海省審計廳印發的《青海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青審人發〔2002〕119號)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由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審計廳共同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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