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2021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2021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防疫與安全須知
1. 考生應在考前14日內自行檢測體溫,并于考前使用手機及時申領“天津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并每日登錄更新健康碼狀態。同時,避免前往國(境)外及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主動減少離津,做到非必要不離津,并減少不必要的聚集和人員接觸。
2.考生須登錄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天津人事考試版塊“通知公告”欄目,下載打印《2021年度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2021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2021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防疫與安全須知》的附件《個人健康信息承諾書》,如實填報并承諾真實性。考生須持本人填寫的紙質《個人健康信息承諾書》(每科目考試一張)進入考點考場。
3.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尚未解除集中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者;2021年有國(境)外及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者;考前14日內存在體溫達到或超過37.3℃、發熱、乏力、咳嗽、呼吸困難、腹瀉等病狀,以及天津健康碼為“紅碼”或“橙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非綠碼的考生須考前將本人有關情況(包括:本人報考的考試名稱、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準考證上的考點名稱等信息)發送至電子郵箱tjkpzxzj@tj.gov.cn。以上人員須如實向上述電子郵箱申報有關情況。
4. 考前14日內有外省市來津或本市外出后返津的考生,須提供考前2日(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參加考試。其中,考前14日內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地市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考前2日(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并須在考前三日將相關情況向考試機構報告,經綜合研判是否允許參加考試,如參加考試,應在備用隔離考場考試。
5.天津健康碼為“紅碼”的考生,一律不得參加考試。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尚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的新冠肺炎已治愈出院確診患者和尚未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入境后處于隔離醫學觀察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6.考前有入境旅居史的人員(含港臺地區),入境未滿21日者不得參加考試,超過21日未滿28日者持考前2日(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在備用隔離考場參加考試。
7.考生如為新冠肺炎治愈患者解除14日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但尚處于治愈未滿28日的居家醫學觀察期內的,須提供治愈出院診斷證明、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證明、考試前2日(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
考生如為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滿28日(含定點醫院內觀察期14日)且解除隔離核酸檢測陰性的無癥狀感染者,須提供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證明、考試前2日(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且健康狀況無異常。
上述兩類考生,須在考前三日將相關情況向考試機構報告,經綜合研判是否允許其參加考試,如參加考試,應在備用隔離考場考試。
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治愈出院后滿14日且未滿28日的人員,如參加考試,須經考試機構及轄區防控指揮部批準同意,并遵守防疫有關要求。解除集中隔離未滿7日的密切接觸者原則上參照上述治愈人員審批。
8.考前14日至考試當日,考生若出現發熱、乏力、咳嗽、呼吸困難、腹瀉等病狀,須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排除新冠肺炎,且持考試前2日(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向考試機構報告,經綜合研判是否允許其參加考試,如參加考試,應在備用隔離考場考試。
9.考生須遵守各考點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健康檢查和登記,如遇突發情況須聽從考點工作人員安排。
考試當日考生應預留充足的時間,提前到達考點以免影響考試。進入考點前若體溫測量達到或超過37.3℃,須立即到發熱門診就醫,不得繼續進入考點參加考試。考試過程中若發現體溫達到或超過37.3℃,由考點醫護人員進行初步診斷,并視情況安排到備用隔離考場參加考試,或者立即采取隔離措施,送往定點醫院進行醫治。
10.考生憑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填寫完整的《個人健康信息承諾書》、顯示考前14日內無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地市旅居史的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和帶金盾(完成新冠疫苗接種即顯示金盾標識)的實時天津健康碼“綠碼”、部分考生還須攜帶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等疫情排查材料,方可允許進入考點、考場。其他項目均齊全但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考生須進行現場登記后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11.考生進入考點后,需全程佩戴一次性醫用口罩或醫用外科口罩。考生須聽從考點工作人員指揮,分散進入考場,進、出考場或如廁時均須與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離,避免近距離接觸交流。
12.考生應遵從考點所在區人民政府或市教育兩委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的相關防疫要求。
13.凡隱瞞病情或者不如實報告發熱史、旅行史(旅居史)和接觸史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場疫情防控工作的考生,將被取消考試資格,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和《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14.考試疫情防控措施將根據疫情防控形勢變化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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