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2年度浙江考區會計專業技術初、高級資格考試準考證打印等注意事項的通知
廣大考生:
2022年度會計專業技術初、高級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會計初級、高級資格考試”)即將開始,以下事項請務必仔細閱知:
一、準考證打印
1.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開放會計初、高級資格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為:7月22日-8月7日。為提前知曉考試時間,謹防錯過考試,請初級資格考生在7月31日前、高級資格考生在8月6日前下載打印準考證。
2.打印網址:登錄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網址:http://kzp.mof.gov.cn/)——“準考證打印”欄目。
3.打印準考證必須統一使用A4紙打印,無需剪裁,不分正反面,黑白或彩色均可。
4.所有考生的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由財政部全國編場系統在打印準考證前已隨機分配確定,不再受理準考證上任何信息的修改申請。
二、考試時間
2022年度會計初級資格考試于8月1日至7日舉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105分鐘,《經濟法基礎》科目考試時長為75分鐘,兩個科目連續考試,時間不能混用;2022年度會計高級資格考試于8月7日舉行。
全國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生須以準考證上的具體考試時間為準: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及科目 |
8月1日至7日 | 8:30-11:30 |
14:30-17:30 | |
8月7日 | 8:30-12:00 |
三、考生入場檢測要求
考生入場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臺灣籍考生憑有效身份證明);
2.浙江健康碼綠碼,行程卡綠碼;
3.考前48小時內(以報告時間為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紙質版、電子版均可),報告須由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服務機構出具;
4.現場測量體溫正常(低于37.3℃);
5.若考生的準考證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與本人身份證不一致,請攜帶公安部門蓋章的身份信息變更的證明材料以及本人戶口本。
四、考生防疫須知
(一)全體考生應當提前申請浙江健康碼(以下提及的健康碼均專指浙江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以下簡稱行程卡)。考生應做好自我健康監測,避免或減少外出、減少不必要的人員接觸,確保考試時身體狀況良好。鑒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建議考生在當地應接盡接新冠病毒疫苗。
(二)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當天健康碼非綠碼,或行程卡非綠碼;
2.未攜帶考前48小時酸檢測陰性證明;
3.考前1個月內被認定為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疑似病例排除者、確診病例康復者;
4.仍在隔離治療中的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
5.處于出院后健康隨訪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
6.未完成健康管制措施,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期、居家健康觀察或日常健康監測期未滿者;
7.考試當天處于封控區、管控區者;
8.體溫高于37.3℃且無法排除新冠肺炎風險的人員。
存在上述情況以外其他特殊情況的,需經考試地衛生健康部門、疫情防控部門(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研判后確定。
(三)考生須打印《2022年會計專業技術初、高級資格考試浙江考區考生健康狀況承諾書》(附件1),本人符合參加考試全部條件且同意全部內容后正楷簽字,在進入考場時上交1份給監考人員。
(四)考試前,考生應至少提前60分鐘到達考點。每次通過考點入口時,應戴口罩有序排隊、保持人員間距,接受體溫測量和健康碼、行程卡、核酸報告、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的核驗。對入場時體溫不合格者,可適當休息后接受再次測量。凡不具備體溫合格、掃碼合格等相關條件的,一律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五)考生須自行準備若干個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嚴禁使用含呼吸閥的口罩),從抵達考點入口起,全程佩戴口罩,并在考點和考場入口處進行手部消毒。
(六)考生須服從考點現場防疫檢測和管理,自覺有序從規定通道進入考點的規定區域范圍內。如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發熱、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難、腹瀉等癥狀,應立即向監考人員報告,并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到備用隔離考場繼續考試或轉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排查。
(七)所有送考、陪考人員及車輛一律不得進入考點。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離,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考試結束后按指令有序離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
(八)如有考生不配合考試防疫工作、不如實報告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或信息的,將取消考試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由于疫情實時變化,請考生在考前及時關注浙江省防控辦發布的最新健康管理措施等相關通知,遵從所報市級考區的疫情防控具體要求,并及時關注各市財政局官方網站或“浙江會計之家”官方網站考試相關疫情防控通知。
附件:
1.2022年會計專業技術初、高級資格考試浙江考區考生健康狀況承諾書
2.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須知
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條目》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https://kjzj.czt.zj.gov.cn/detail?seqId=722
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