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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2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時間公告

發表時間:2022/11/25 10:30:0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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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省2022下半年教師資格面試時間定于2023年1月7日-8日,考生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ntce.neea.edu.cn)進行報名,海南省2022下半年教師資格面試報名時間為12月9日-12日,網上審核時間為12月9日-12日,網上交費時間為12月9日-14日,打印準考證時間為2023年1月3日-7日。

關于2022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及相關事項的公告

2022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工作即將開始,現就面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參加考試須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監測要求:

1.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灰碼的考生應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轉綠碼。健康碼不為綠碼的考生,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2.所有考生進入考點時,須佩戴醫用外科或以上級別口罩(自備),進入警戒線后嚴禁擅自摘除口罩(監考員進行身份核驗時短暫摘下口罩)。須掃地點碼、出示行程卡及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接受體溫測量。健康碼和行程卡為綠色、體溫低于37.3℃方可入場參加考試。第一次測量體溫不合格的,可適當休息后使用其他設備或其他方式再次測量,仍不合格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3.考前7天內有本土疫情報告的地市旅居史或7天內有風險區和重點涉疫區旅居史的考生(根據全國疫情發展情況確定),入瓊后進行“落地檢”,并請考生隨時關注海南省衛健委官網(https://wst.hainan.gov.cn/swjw/ywdt/ttxw/),查看最新發布的風險區分類和入瓊防控措施,按照最新的防疫要求執行,滿足條件后方可參加考試。

4.在考試過程中全程佩戴口罩,身體如有不適可舉手報告監考員。考試期間發熱(體溫超過37.3℃)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中止考試或不得與其他健康考生同場考試,轉至隔離考場繼續考試。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允許參加考試:

1.不能提供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和不按要求提供考前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證明的;

2.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尚在隨訪或醫學觀察期內的;

3.尚未解除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

4.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灰碼的考生;

5.考前7天內有本土疫情報告的地市旅居史者,按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仍處于管控期內或是居家健康監測期未滿的;

6.考前8天內有境外及香港特區、臺灣地區旅居史的;

7.進場時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的,有發熱、咳嗽、肌肉酸痛、味覺嗅覺減退或喪失等可疑癥狀,經專家研判不可以參加考試的;

8.其他特殊情形經由專業醫務人員評估判斷為不可以參加考試的。

(三)考生須嚴格遵守考試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試規則,誠信考試。如7天內有本土疫情報告的地市旅居史(根據全國疫情發展情況確定)和其他涉疫地區旅居史或8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必須如實報告,不得有瞞報、謊報等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存在不能參加考試情形的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否則按違反疫情防控要求處理,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四)考前7天,考生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APP掃描海南省健康碼進行每日實名健康打卡。若不掃碼打卡,將會影響正常入場考試;盡量減少異地、跨省流動,不前往國內高風險區、涉疫區和境外,避免直接接觸來自高風險區和境外的人員;加強自我防護,出入戴口罩,減少到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出行;身體不適的,及時就醫。

(五)考生必須經過測溫方可進入考點警戒線內。嚴禁不經過測溫擅自跨越警戒線,一旦違反將按違紀處理。

(六)考生考試期間,應做到點對點出行,從居住地與考點之間直接來回。排隊接受體溫測量、身份核驗、健康碼、行程卡及核酸陰性證明核查時,應保持間隔不小于1米的距離。

因疫情存在動態變化,我局將適時根據海南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最新防控要求,對考試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時做出相應的動態調整,并在我局網站(http://ea.hainan.gov.cn/)發布提示,請各位考生隨時關注海南省考試局網站,了解我省疫情防控和此次考試的最新防疫要求。

二、報名條件

申請在海南省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人員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符合海南省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規定的條件,同時符合以下(一)、(二)、(三)、(四)條的有關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在海南省報名

1.戶籍在海南省的人員(含在職、待業人員)或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內居住證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2.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或戶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可以報名參加與本人畢業時取得學歷層次相應科類的考試。

3.在海南省生活、居住的港澳臺居民。

(二)符合海南省教師資格認定的學歷條件

報考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報考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中專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三)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相應類別所有科目合格成績,且所有科目合格成績均在有效期內。

三、報名要求

(一)報名前應認真閱讀本公告的內容,確保本人符合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報考條件。

(二)確保本人報名信息填報真實,沒有弄虛作假。

考生在我省參加面試報名時,必須做到以上兩點,否則即使面試成績合格而獲得教育部教育考試院頒發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也不能在我省成功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四、報名辦法及時間

(一)報名辦法:

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采用網上報名、網上審核、網上交費的辦法,考生報名不需要現場遞交材料

(二)報名時間:

2022年12月9日-12日17:00(報名期間各考區考位滿額后將提前停止接受報名)網上報名,考生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ntce.neea.edu.cn)填報本人報名信息,逾期不再接受考生報名。

12月9日-12日:網上審核。已成功提交報名信息的考生,應于12月12日17:00前再次登錄報名系統查看本人報名資格審查結果。如未通過審核且原因不明,可向報名考區咨詢。

12月9日-14日:網上交費。已審核通過的考生,須在12月14日24:00之前完成網上交費,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考試費的考生將按未報名處理,逾期不再受理補報。

(三)報名流程:

五、收費

根據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瓊價費管[2015]302號文件規定,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收費標準如下:

收費采取網上交費方式,具體網上支付銀行列表見附件1。

六、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報名參加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必須符合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條件,并如實填寫報名信息。若弄虛作假獲取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資格,即使獲得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一經查實,仍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考生須本人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并對本人所填報的個人信息和報考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委托培訓機構或學校團體代替報名,如因違反而造成信息有誤,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三)考生在網上報名時,請務必根據考區開考科目選擇考區,否則將不能參加考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四)考生所報類別各科目筆試成績均合格且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方具備面試報名資格。網上報名系統有判別考生是否具備報名資格的功能,不具備報考資格的考生將無法進行網上報名操作。

(五)本次報名注冊增加考生核驗考生手機號要求。每個手機號只能注冊一次,需要先接收短信驗證。報名注冊開放日期:12月5日,未報考2022年下半年筆試的考生,在面試報名前需要重新進行注冊和填報個人信息,重新注冊不影響之前已取得的考試成績。

(六)已報考2022年下半年筆試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冊。考生忘記密碼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重置密碼:

1.自助重置密碼

考生可通過回答注冊時預設的“密碼保護問題”自助重置密碼。

2.短信獲取密碼

考生可通過報名注冊時所填寫的手機號碼短信獲取密碼(手機短信為考生重新獲取密碼的重要途徑,在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期間,請考生慎重更換手機號碼)。

3.拔打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客服電話

考生可在工作時間內通過撥打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客服電話進行密碼重置(客服電話010-82345677)。

(八)準考證由考生自行登錄報名系統下載、打印,打印準考證開放日期:2023年1月3日-7日

七、面試時間及考點設置

面試時間:2023年1月7日-8日(最終考試時間將根據全國疫情形勢變化,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確定,請考生隨時關注我局網站最新公告),各考生參加面試的具體時間以本人準考證上的時間為準。

我省2022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共設海南大學(海甸校區)、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瓊臺師范學院(桂林洋校區)和海南政法職業學院五個考區,報名結束后各考區根據實際報名情況設置考點,考生參加考試的考點名稱與地址以準考證上的為準。現將考區信息公布如下:

 

八、面試科目設置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面試不分科目。

(二)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英語、道德與法治、數學、科學、音樂、體育、美術、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術、特殊教育,共11個學科。

(三)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歷史與社會、科學、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共17個學科。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歷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共16個學科。

(五)中職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與高級中學相同,中職專業課、中職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面試科目有農林牧漁類、資源環境類、能源與新能源類等19個大類,由考生根據自己的專業選報相應的科目。

九、面試形式與程序

(一)面試形式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備課(或活動設計)、試講(或演示)、答辯(或陳述)等環節進行。

(二)面試程序

面試統一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研制的面試測評軟件系統。考生經過候考、抽題、備課、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等環節完成面試。原則上備課時間20分鐘,面試時間20分鐘。

面試實施程序如下:

第一步:候考。考生持面試準考證、身份證,按時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

第二步:抽題。按考點安排,登錄面試測評系統,計算機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幼兒園類別考生從抽取的2道試題中任選1道,其余類別只抽取1道試題,中職專業課、中職實習指導不通過計算機系統抽題),考生確認后,計算機打印試題清單。

第三步:備課。考生持試題清單進入備課室,領取備課紙,撰寫教案(或活動演示方案),準備時間20分鐘。

第四步:回答規定問題。考生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指定面試室,回答2個規定問題,時間5分鐘左右。

第五步:試講/演示。考生按照準備的教案(或演示活動方案)進行試講(或演示)。時間10分鐘。

第六步:答辯。考官圍繞考生試講(或演示)內容進行提問,考生答辯。時間5分鐘左右。

第七步:評分。考官依據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進行綜合評分,通過面試測評軟件系統提交評分。

十、面試項目及分值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滿分100分,各項目分值具體如下(中職教師面試分值同中學教師):

 

十一、違規處理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如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附件3),出現“組織作弊”、“為他人提供考試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試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等觸犯法律者,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公安司法部門嚴肅處理。

十二、成績查詢

2022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成績預計將于2023年3月1日公布,面試成績只公布考生等級成績(合格或不合格),考生自行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ntce.neea.edu.cn)輸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即可查詢本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成績。

十三、獲取合格證明

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成績者(筆試和面試均合格)可獲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根據教育部教育考試院通知要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不再統一發放紙質證明,合格考生直接通過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打印《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提供給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部門使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

為確保考生順利參加面試,請注意省考試局網站(http://ea.hainan.gov.cn/)發布的相關信息。

海南省考試局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1

 

附件2

面試考生須知

一、考生必須按照準考證上的時間攜帶《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入場時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進入候考室。在截止進入候考室時間15分鐘之后的遲到考生,禁止進入候考室,面試成績按“缺考”處置。

三、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如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等)進入“抽題室”、“備課室”、“面試室”,如有違反,將按照作弊處理。

四、考生自進入候考室起,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聽從考點工作人員指令與安排,進入指定區域做好相關準備。

五、考生備課時,應將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課桌的指定位置,以便監考員核驗。 “備課”時間為20分鐘。

六、考生須在考點工作人員引導下進入“面試室”。面試時,試講須按照“講課”形式進行,“說課”形式不予給分。

七、面試結束后,考生應向考官提交抽取的面試試題清單及備課紙,在得到考官許可后領取“出場證”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果和分數,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八、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并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等規定處理;如情節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附件3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于海南省考試局

鏈接:http://ea.hainan.gov.cn/ywdt/shks/202211/t20221124_3315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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