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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雙百計劃”行業拔尖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專項選拔管理辦法

發表時間:2023/7/5 16:25: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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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雙百計劃”行業拔尖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專項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實施科教強市、人才興市戰略,加快推進我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央關于強化現代化建設人才支撐的決策部署和省市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臺市“雙百計劃”行業拔尖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專項,是指具備專業社會工作知識和能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在我市長期從事社會工作服務并起到較強示范帶動作用、得到社會認可的優秀社會工作人才。

第三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工作,堅持黨管人才、面向基層、注重實績、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重點從社會工作一線、直接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人員中選拔,向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組織)、社會服務類機構(組織)、社會公益慈善類組織等基層單位傾斜,嚴格控制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選比例。

第四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每2年選拔1次,按照數量服從質量的原則,每次不超過50人,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民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等相關部門(單位)組成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市民政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范圍:綜合運用社會工作理念、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團體、組織等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扶貧濟困、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優撫安置、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殯葬服務、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扶、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領域提供專業社會服務的社會工作人才。

第七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熱衷服務社會,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三)熟悉社會工作相關法律、政策理論、發展歷程和行業管理規定,具備豐富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技能和實踐經驗;

(四)能夠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服務,處理各類復雜問題,為所在單位和社會做出較大貢獻;

(五)從事社會工作5年以上,其中,社會工作類須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及以上職業資格;養老服務類須參加省或市養老服務類培訓且評價合格,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研究的相關人員,需組織實施過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項目,或者在社會工作專業領域研究方面有較豐厚的研究成果。

入選市級及以上相關人才工程的人員不在申報范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申報。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按照好中選優、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的程序:

(一)部署申報。選拔年度根據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下發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推薦

1.各區市民政部門和市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通知要求,從本區市、本行業系統符合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范圍、條件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中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

2.推薦時需呈報以下材料:

(1)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申報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3)申報人職業資格證書、社會工作專業技術成果(案例)、獲獎情況等證明材料;

(4)區市民政部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報告;

(5)其他相關材料。

(三)資格審查。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范圍和條件,對各區市民政部門和市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要件進行審查。對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5年內不得再申報煙臺市內各類人才評選。

(四)評審遴選。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邀請社會工作領域專家、實務專家等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在充分討論和記名投票表決的基礎上,對相關人選進行評審,提出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建議名單。

(五)公示考察。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將建議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組織對人選進行實地考察,重點考察人選的政治表現、個人品德、成果業績等情況。

(六)頒發證書。公示和考察均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異議不能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報市政府研究并予以公布,頒發證書。

第四章 待遇與政策扶持

第十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貼800元,每個年度集中發放一次。在管理期內,被納入齊魯人才工程(社會工作人才類)的,保留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稱號,享受省政府津貼,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貼

第十一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名單納入煙臺市高層次人才庫,每年組織部分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參加市情考察、咨詢等活動。

第十二條 強化教育培訓,市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學習培訓,不斷提升其思想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水平。

第十三條 在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時,對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領辦的項目進行傾斜和扶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孵化基地優先吸納、孵化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創辦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在申請科研項目時,優先給予扶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應當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利用專業知識在社會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積極參與社會工作培訓,配合開展各類社會工作管理人才、服務人才教育培訓;

(二)積極領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主動承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實習實訓任務;

(三)積極開展業務交流、專業培訓、工作展示和咨詢督導等活動;

(四)配合做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宣傳工作。

第十五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建立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檔案,實行社會工作人才考核評估評審機制,組織相關專家、單位通過審查述職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對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工作成效開展管理期內年度考核評估和期滿考核評估并進行動態管理。評估結果作為落實待遇和選拔新一屆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管理期內,每年對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工作成效進行年度考核評估,主要考核在社會工作領域引領示范作用發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參與完成1個及以上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為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

(二)參與完成1項社會工作課題研究;

(三)參與1個社會工作政策、標準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采納;

(四)在工作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市級及以上媒體刊發,具有推廣使用價值;

(五)與政府相關部門或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合作,參與1次及以上社會工作領域的專題輔導培訓,義務為相關人員授課;

(六)到基層社區(村)有針對性的開展1次及以上社會工作服務,推動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五社聯動”機制發展;

(七)在不同領域設立“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工作站”,組織開展相關活動、工作展示,宣傳普及社會工作知識;

(八)與鄉鎮(街道)社工站雙向聯動,兼任鄉鎮(街道)社工站顧問(或督導),對社工站進行業務指導、合作開展項目;

(九)其他有助于社會工作發展,經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認定的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3項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評估為“合格”,“合格”的予以發放市政府津貼。

第十七條 管理期滿后,對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工作成效進行期滿考核評估,主要考核在四年管理期內的工作實績,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一)優秀等次。管理期內,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在完成每個管理年度考核內容的基礎上,取得以下標志性成果之一的,可評估為優秀等次。每屆評估的優秀等次數量不超過評估總數的十分之一。

1.獲得全國職業技能比賽一等獎或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的;

2.被評選為“年度中國最美社工”“年度中國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等國家級人才稱號的;

3.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產生重要社會影響,得到業內及社會公認的。

(二)合格等次。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完成3個及以上管理年度考核內容,期滿評估時可評定“合格”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如有兩個及以上管理年度未完成考核內容,期滿評估時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條 期滿評估優秀的,經用人單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條件的,可直接進入下一管理期,最多連續支持2個管理期;期滿評估“合格”的,可參加新一屆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申報;期滿“不合格”的,取消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資格,且連續兩屆不得參與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評選。

第十九條 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在管理期內不再從事社會工作、調往市外、進入公務員隊伍、成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可繼續保留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稱號,但不再享受相關待遇。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在管理期內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或因個人原因給國家、集體、群眾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的,經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取消其資格,同時停止相應待遇,原則上自出現以上不宜繼續作為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情形的當月起收回已向其所發市政府津貼。

第二十條 積極依托各級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煙臺市社會工作人才在化解社會矛盾、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作出的積極貢獻,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2020年6月20日施行的《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煙臺市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煙政辦字〔2020〕27號)同時廢止。

原文:

https://mzj.yantai.gov.cn/art/2023/7/3/art_6455_2872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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