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前提示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將于3月9日進行,為確??忌樌麉⒓涌荚?,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做好考試準備
及時打印準考證??忌捎?月4日至3月9日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https://ntce.neea.edu.cn)打印準考證。請仔細核對準考證上的個人信息,準確掌握考點地址、考試時間信息,認真閱讀“考生須知”和“特別提示”,并嚴格遵守。
備好個人證件??忌毘帧稖士甲C》、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五年有效期)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可。如《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與所持規定證件上不一致,不得參加考試。
備齊考試用具。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進入考場(如:黑色簽字筆、鉛筆、尺子、橡皮等),不得攜帶書籍、資料、草稿紙、計算器、包等物品,嚴禁攜帶具有拍攝、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如:手機、耳機、智能手表等),如有違反,按照違規舞弊處理。
準備相關證明。對于因身體特殊情況(如安裝有心臟起搏器、使用助聽器、孕婦等)無法使用安檢設備進行檢查的,請考生提前準備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并在進入考點時主動向安檢人員出示。
二、遵守考試紀律
遵守考試時間和安檢規定。本次考試啟用“2+1”安檢模式,所有考生入場前均須接受嚴格、規范的兩次人工安檢和一次智能安檢門安檢,如有異常情況,將進行復檢復查。根據考試管理規定,遲到15分鐘將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請牢記各科目考試時間,合理規劃出行方式和線路,留足入場檢查時間,避免因天氣原因、道路擁堵、交通管制及路上無法預知的交通情況造成考試遲到。建議考生至少提前一個小時到達考點,到達后應盡快有序排隊安檢,勿在考點周圍逗留、聚集,確保按時參加考試。
妥善放置個人物品。手機等通信設備及背包等非考試用品一律不得帶入考點(考試封閉區域)。智能安檢門將對金屬類電子產品進行檢測,請不要攜帶鑰匙(含汽車鑰匙)、耳機、充電器、磁卡、打火機、雨傘和金屬制作的手鐲、戒指、項鏈、發卡、尺子、圓規、眼鏡盒、水杯等物品,盡量不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復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請妥善放置個人隨身物品,以免因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參加考試或物品丟失。
誠信守紀考試。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正常工作。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有作弊情形的將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相關規定3年內禁止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如情節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三、關注官網官微
如有與考試有關的其他信息、通知和要求,我院將在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官網(www.hebeea.edu.cn)、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官方微信公眾號(hbsksy)發布;各考區如有通知,也會在考區官網、微信公眾號發布,請考生及時關注。
預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績。
附件:1.各考區網址、微信公眾號及咨詢電話
2.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相關規定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2024年3月1日
附件1
各考區網址、微信公眾號及咨詢電話
各考區主管部門 | 咨詢電話 | 郵箱 | 考試信息發布官網地址或微信公眾號 | |
石家莊市教育考試院 | 0311-87061129 | 石家莊市教育考試院 | ||
唐山市教育考試院 | 0315-2821223 | -- | ||
秦皇島市教育考試院 | 0335-3880930 | 秦皇島市教育考試院 (qhdksycn) | ||
邯鄲市教育考試院 | 0310-3113969 | 邯鄲招生考試 | ||
邢臺市教育考試院 | 0319-2233066 | 邢臺市教育局 | ||
保定市教育考試院 | 0312-2119856 0312-5078369 | 保定市教育考試院 | ||
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 | 0313-8063322 | 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 (zjkksy) | ||
承德市教育考試院 | 0314-2130391 | -- | 承德市教育考試院 | |
滄州市教育考試院 | 0317-3170827 0317-3170767 | 滄州教育 | ||
廊坊市教育考試院 | 0316-5908807 | 廊坊市教育考試院 (lfksyzs) | ||
衡水市教育考試院 | 0318-2124430 | 衡水市教育考試院 (hs_zhaokao) | ||
定州市招生辦公室 | 0312-5532895 | 495624581@qq.com | -- | 定州教育 |
附件2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相關規定
一、《教師資格條例》摘選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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