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經濟師考試時間為11月1日,廣西2014年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為6月27日上午9∶00起至7月24日下午17∶00止,資格審核時間為7月21日至7月24日,繳費時間為7月21日9∶00起至8月7日17∶00(首次報考)6月27日9∶00起至8月7日17∶00止(非首次報考),準考證打印時間為10月20日上午10∶00至10月29日下午18∶00。
桂人考函〔2014〕36號
關于做好2014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 《關于做好2014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16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為做好 2014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經濟師考試時間及科目
時間 | 科目 | |
2014年11月1日上午 | 09︰00-11︰30 | 專業知識與實務(初、中級) |
下午 | 14︰00-16︰30 | 經濟基礎知識(初、中級) |
二、經濟師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3〕3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各地人事考試機構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為便于準確掌握港澳臺人員報考情況,請各地在報名時認真審核“國籍地區”信息項,防止考生誤填誤報。具體報名條件見附件1。
三、經濟師報考程序
首次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填報、現場資格審核和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考程序,方為報考成功。
非首次報考人員完成網上填報、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即為報考成功。
本次考試采用全國統一網報系統開展網上報名工作,以檔案庫來檢查報考人員是否為老考生。凡在網報檔案庫中存在檔案信息的為老考生(非首次報考人員),網報檔案庫中不存在檔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報考人員)處理。
成績有效期1年的考試(原非滾動考試)網上報名時掛接上一年度檔案庫;成績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試(原滾動考試)網報檔案庫中包括有效年度的檔案信息。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有效年度為1年,2014年網報檔案庫中只包括2013年的檔案信息。
檔案庫信息不包括考生照片信息。為統一照片標準,2014年所有報考人員必須上傳照片,照片格式、大小等按網報系統的要求執行。
(一)網上填報
報考人員于2014年6月2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7月24日下午17∶00止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或報名登陸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按要求填寫個人報考信息,上傳照片。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選擇相應報名點。
(二)現場資格審核
1.區直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4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 — 17∶00),審核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
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與區直報名點一致,現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推遲。
2.現場資格審核提供材料。首次報考人員須攜帶:(1)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的報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1份復印件;(3)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職稱證書等相應證件原件和1份復印件;(4)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原件1份(報考中級的人員提供,樣式見附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
1.全區報名點全部實行網上繳費。首次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登錄網報系統進行網上繳費;非首次報考人員在網上修改信息報名后,直接在網上繳費,具體操作按網上“網上繳費程序及相關說明”進行。
報考人員網上繳費操作結束后,請登錄報名系統查看繳費狀態,若繳費結束2個工作日后查詢仍是未繳費狀態,說明繳費未成功,請在繳費時間內及時繳費或致電易寶支付客服4001-500-800查詢個人支付狀態。
2.繳費時間。首次報考人員:2014年7月21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8月7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報考人員:2014年6月2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8月7日下午17∶00止。
3. 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桂價費〔2005〕33號文件規定,報考人員應繳納考試費每人78元。
4.票據領取。區直報名點報考人員:⑴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票據;⑵票據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4年8月15日-2014年10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辦理,節假日不辦理;(3)票據領取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所開票據均為非稅收入專用收據);(4)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領取票據。
各市報名點報考人員:各市報名點的發票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報考要求
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審核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經濟師準考證打印
報考人員可于2014年10月20日上午10∶00至2014年10月29日下午18∶00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或中國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無照片或自貼照片無效)。
五、經濟師試題類型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與實務2個科目,所有科目均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應試人員應考時,考試用具只能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二)考試時應試人員必須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三)應試人員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四)應試人員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五)考試結束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對雷同試卷進行認定,并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嚴肅處理。
七、考場設置
本次考試廣西考區共設十五個分考區,分別為廣西區直、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崇左市、來賓市、賀州市、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考場設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由自治區人事考試院和各市人事考試部門統一編排。
八、經濟師成績管理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中級和初級兩個級別,每個級別分為15個專業,各專業設置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與實務2個科目,報考人員均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九、經濟師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2個月后考生可在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或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查詢成績。
(二)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0771-5595807。
十、經濟師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一)2014年版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和考試用書內容做了部分修訂,輔導用書內容做了較大修訂,并在原有品種基礎上新增建筑(中級)、房地產(中級)、商業(中級)3個科目的同步訓練與全真模擬測試輔導用書。
(二)本次考試用書征訂工作,廣西人事考試院不再進行全區統一征訂,需要征訂的各市考區可直接上報《2014年度全國經濟考試用書訂單》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版集團征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版集團聯系人:丁 群(訂貨) 電話:010-64961754,貨運查詢電話:010-80497374,
傳 真:010-64961893, 010-84626276
(三)廣西區直考區考試教材征訂在廣西人才市場一樓右側辦理,咨詢電話:13977124799。預定時間為即日起至考前一個月。
(四)網上征訂網址為中國人事考試圖書網(http://rsks.class.com.cn),聯系電話:400-606-6496,010-64962347。該網站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版集團和部人事考試中心指定的唯一售書服務網站。
(五)為維護考生權益,打擊盜版,經濟考試用書使用新的防偽措施,在版權頁上印有防偽標識說明,便于考生辨別正版書。
針對2014年經濟師考生需求,中大網校經濟師考試網特推出2014年經濟師考試零基礎通關課程,點擊查看2014年經濟師考試招生簡章>> 報名咨詢電話4000-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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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咨詢電話
政策文件咨詢:0771-5864453(自治區人社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考試報名票據咨詢:0771-5853282(廣西人事考試院綜合部)
附件:
1.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摘選)
2.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3.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及專業科目名稱
4.(略)
5.(略)
6.(略)
7.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8.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9.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1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文件摘選)
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3〕3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將報名條件摘選如下:
一、申報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以上學歷。
(二)高校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在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需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二、申報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者。
(二)取得大專學歷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
(三)取得本科學歷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四)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兩年。
(五)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六)取得博士學位。
附件2
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茲有 同志,性別: ,身份證號碼: ,參加工作滿 年,其中從事專業工作滿 年。
經查,該同志在我單位工作期間,能夠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無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及專業科目名稱
專業名稱 | 專業代碼 | 專業科目名稱 | |
工商管理 | 01 | 工商管理專業知識與實務 | |
農業 | 02 | 農業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商業 | 03 | 商業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財政稅收 | 07 | 財政稅收專業知識與實務 | |
金融 | 09 | 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 | |
保險 | 10 | 保險專業知識與實務 | |
運輸 | 水路 | 11 | 運輸經濟(水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
公路 | 12 | 運輸經濟(公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 |
鐵路 | 13 | 運輸經濟(鐵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 |
民航 | 14 | 運輸經濟(民航)專業知識與實務 | |
人力資源管理 | 15 |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知識與實務 | |
郵電 | 16 | 郵電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房地產 | 17 | 房地產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旅游 | 19 | 旅游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
建筑 | 21 | 建筑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
附件7
人事部
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3年1月6日 人職發﹝19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職改工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深化職稱改革的精神和兩年來經濟員資格考試的試點經驗,決定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現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實施辦法》印發你們,望結合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貫徹執行。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經濟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經濟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深化職稱改革、使我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納入對外開放總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以后不再進行經濟專業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經濟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獲得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乙種考試為經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甲種考試。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知識;2.專業知識和實務(分為工業、農業、商業、物資、外經貿,財政、金融、、保險、運輸、勞動、郵電、房地產、旅游、價格管理十四個專業)。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2.,專業知識和實務(專業劃分同上)。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學;2.企業管理原理;3.統計與會計知識,4.市場營銷:5.經濟法;6.經濟數學。
第六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l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本規定發布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2.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3.獲第二學士學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4.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第九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考試成績采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合格,由人事部頒發單科合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頒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經濟專業的中、初級資格中文名稱和英文譯名根據國際通例和各經濟專業部門的工作性質及特點,內主管部門確定,經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稱與原名稱作用相同。
第十二條 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和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負責,委托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當地職改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本規定解釋權屬人事部。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一、設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委員會和考試辦公室。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委員會由人事部與各有關專業專家共同組成,負責考試大綱、教材編寫及命題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人事部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審定,確認試卷水平并審定試題,制發考務工作的有關辦法、規則,指導、協調各地考務工作,處理有關考試的日常工作。
二、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從1993年開始實施。考試日期定為每年9月的第二個星期日。l993年考試具體時間另行確定。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從1994年開始實施。第一年考試科目為:經濟學、企業管理原理、統計與會計知識;第二年考試科目為。市場營銷、經濟法、經濟數學。考試定予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六下午開始。如遇特殊情況,經資格考試辦公室批準,可調整考試時間。
三、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考試前一年度的l0月1日至31日。報名地點由各地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四、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五、考場原則上在地(市)設置,必要時可在縣設置。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考試。
六,有組織、有計劃地做好資格考試的培訓工作。各地舉辦的資格考試培訓班須經當地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批準,發揮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作用。培訓班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必要的條件。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參加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培訓工作。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費用由考生個人支付。
七、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在,命題、印刷、愛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規定進行處理。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按經濟員資格考試的考務規則執行。
附件8
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 人職發﹝199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職改工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順利實現經濟系列專業職務任職條件評審制度向資格考試制度的過渡,現對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補充規定如下;
一、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級別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暫行規定》中第八條第1款和本規定第四條第2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
二、已離退休的人員,可按《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考試。
三、實行資格考試辦法以前,已評聘擔任中、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如本人自愿,可以報名參加相應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和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四、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可按下列規定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考試:
1.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十年,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2.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且從事經濟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滿四年,或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經濟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滿四年,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現在國家機關工作和從國家機關調入企事業單位工作未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不要求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
五、本規定第四條只適用于1993—1994年度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報考人員參加工作年限和擔任專業職務年限的計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從1995年開始,除第一、二、三條規定外,一律按《暫行規定》執行。
附件9
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國人廳發﹝200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部分副省級市人事局:
經與各有關部門研究,現就2004年度部分專業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國人廳發[2003]20號)中個別專業考試日期調整如下。
專業名稱 | 原定考試日期 | 調整后考試日期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9月25日、26日 | 11月20日、21日 |
審計 | 10月10日 | 10月17日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 | 11月6日 |
二、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要求,經與建設部研究決定,一級建造師首次考試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舉行。
三、根據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質量、出版、外銷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規定,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質量、出版專業初級資格或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本地區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報名。
四、各地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努力提高考試各環節工作效率,縮短考試工作周期,及時公布成績和發放證書。按照《關于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的通知》(國職辦[1992]9號)精神,在各項考試評閱試卷工作結束后,經檢查驗收合格,并對數據庫數據核對確認無誤,即可向社會公布考試人員成績。
各地人事行政部門、有關專業行政部門和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抓緊做好考試日期調整的相應專業考試準備工作,具體考試科目、時間和考務工作安排由相應部門或考務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注:以上信息參考2014年廣西經濟師考務通知進行相關改動,請考生以廣西人事考試網官方文件公布內容為準,預祝廣大考生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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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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