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根據《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13號)和《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2002年9月3日前已評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因違反考試紀律,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號)或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2011年第12號)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考生,不得報名參加2011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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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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