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和管理,確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質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人事部、勞動部關于《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屬于國家統一規劃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范圍。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備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計劃和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五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六年。
(二)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四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五年。
(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三年。
(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二年。
第九條 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
(三)工作實踐經歷證明。
第十條 通過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考試合格人員在取得證書三個月內到當地省級或部級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造價工程師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繼續教育、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經批準注冊的造價工程師,由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核發建設部印制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并在執業資格證書的注冊登記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各注冊管理機構應將注冊匯總名單報建設部備案。
建設部對造價工程師注冊證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將有關情況向人事部通報。
第十五條 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到原注冊機構重新辦理注冊手續。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重新注冊。
第十六條 造價工程師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脫離造價工程師崗位連續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造價工程師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造價工程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獨立依法執行造價工程師崗位業務并參與工程項目經濟管理的權利。
(二)有在所經辦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的權利;凡經造價工程師簽字的工程造價文件需要修改時應經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價工程師名稱的權利。
(四)有依法申請開辦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權利。
(五)造價工程師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決定有權提出勸告,拒絕執行并有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報告的權利。
第十八條 造價工程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經辦的工程造價文件質量負有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
(三)及時掌握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發展應用,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訂、修訂工程定額提供依據。
(四)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五)不得參與與經辦工程有關的其他單位事關本項工程的經營活動。
(六)嚴格保守執業中得知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可通過認定辦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一條 境外人員申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有關報考條件、考務工作的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參考教材、培訓、注冊管理等工作的解釋權屬建設部。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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