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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事考試網: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告

發表時間:2017/3/6 14:52:5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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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網上報名:3月9日至3月19日;網上交費:3月9日至3月20日;準考證打印:5月15日至5月18日;票據領取:5月15日至19日憑準考證、身份證到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體育西路317-1號302室)領取。

山西省2017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告

根據《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山西省2017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晉人考函〔2017〕3號)安排,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考試時間

2017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定于5月20日、21日舉行。

為方便應試人員報考,根據此次考試的相關規定,我們編制了《山西省2017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手冊》(以下簡稱《報考手冊》),內容包括考試科目、考試時間、考試收費、報名流程、報名條件、注意事項、考場規則、違紀違規等,請應試人員認真閱讀。

二、報名時間

報名使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考試前不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工作在考試成績公布后進行;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在山西報名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須在山西,報名資格須符合《報考手冊》中的規定;考點設在太原市,具體地點見考試準考證。

網上報名:3月9日至3月19日

網上交費:3月9日至3月20日

準考證打印:5月15日至5月18日

票據領取:5月15日至19日憑準考證、身份證到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體育西路317-1號302室)領取。

成績查詢:7月底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查詢

三、資格審查

報名資格審查由山西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資格審查對象為本年度考試中在報考級別規定的連續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成績合格的應試人員。

成績公布后,資格審查對象應嚴格按照《資格審查公告》要求的時間、地點,攜帶合格人員登記表、工作年限證明、學歷證明、身份證、山西省戶籍或居住證等相關資料如期參加現場資格審查,逾期未參加的,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處理,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

發布《資格審查公告》:7月31日前

現場資格審查:8月2日至8月3日

聯系電話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0351-6371048(資格審查)

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0351-7330283(網報咨詢) 0351-7339662(成績復核)

0351-7330067(考試收費) 0351-7338331(票據發放)。

附件:山西省2017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手冊

山西省2017 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報 考 手 冊

(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2017.03 編制)

目 錄

1.考試時間

2.專業設置

3.考試收費

4.報名流程

5.報名條件

6.注意事項

7.考場規則

8.違紀違規

政策法規

1.《人事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 號)

2.《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環境保護局關于轉發<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人職字〔2004〕38 號)

重要提示

1.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試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2.應試人員逾期未參加考后資格審查,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處理,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

3.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在山西報名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須在山西。

1.考試時間

表一:2017 年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

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5 月20 日

9:00-12:00(3.0 小時) 1.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客觀題)

14:00-17:00(3.0 小時) 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客觀題)

5 月21 日

9:00-12:00(3.0 小時) 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客觀題)

14:00-17:00(3.0 小時) 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主觀題)

2.專業設置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 個科目。考試分4 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 小時,采用閉卷筆答方式。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 個科目考試的人員(級別為考全科)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級別為免2科)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表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設置

3.考試收費

因我省考試收費標準尚未核定,為不影響應試人員報名參考,本次考試收費采取預收方式進行,根據環境保護部2016 年第18 號公告,參照我省同類考試收費標準,考試費預收標準按表三收取,標準核定后多退少補。

表三:山西省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費預收標準

4.報考流程

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考人員通過山西人事考試網(www.sxpta.com)的鏈接進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進行報名,使用網報平臺必須進行注冊并上傳照片,已注冊的報考人員可直接登錄進行報名。報考人員上傳的照片必須使用網報平臺提供的“證件照片處理工具”對照片進行處理方可被網報平臺識別并上傳。

二、報考人員報名前須認真閱讀注冊說明、報考須知、報考手冊,遵守報名協議,按照注冊用戶、上傳照片、填報信息、信息確認、網上交費、網上打印準考證的流程進行。

三、報考人員須謹慎填寫報考信息,未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自行修改;已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自行取消報名信息確認,修改報名信息;交費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四、報考級別為“考全科”的報考人員,報名時應選擇具體的考試科目,連續2 個考試年度通過全部應試科目為合格;上一年度有部分合格科目的續考人員,考試級別原則上應與上一年度保持一致,如修改報考級別,將按新考生進行管理,已有合格科目成績不再滾動。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報名時報考級別應選擇“免2 科”,報考科目無須選擇。

五、資格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在山西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在山西方可進行報名。

5.報考條件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見表四,下同)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 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 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 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 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 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 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 年。

截止2003 年12 月31 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 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 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 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 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6.注意事項

應試人員應考時,須攜帶黑色墨水筆、2B 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應試人員使用,考后收回。

主觀題科目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應試人員在答題前務必注意如下事項:

(一)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

(二)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專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內作答。

客觀題科目在答題卡上作答

7.考場規則

考 場 規 則

一、考試開始前30 分鐘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兩證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對。考試開始5 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開始 2 個小時內不得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

二、應試人員進場、退場必須進行簽到、簽退確認,自覺接受身份核對、攜帶物品檢查。

三、應試人員應嚴格按考試要求攜帶考試用品。不得攜帶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已帶的要切斷電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四、考試開始時,應試人員必須首先在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內容,不得錯漏填涂,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志。

五、應試人員不得要求考試工作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次序不對、字跡模糊或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有皺折、污損等問題,可舉手示意,由考試工作人員核實處理。

六、應試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用筆在規定位置作答,書寫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規范、整潔。

七、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互借傳遞任何物品。應試人員應自覺維護考場秩序,愛護公共財物,共同創造文明和諧應試環境。

八、考試結束時,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卷,經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收卷并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應試人員應服從管理,接受監督,誠信應試。對未按規定作答,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傳遞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冒名頂替參加考試,利用通訊工具接收、發送考試信息,擾亂考試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8.違紀違規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

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

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節選)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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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時間為5月20、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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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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