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資質的申請與審查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負責受理資質申請。資質申請包括首次申請、變更、延續以及評價范圍調整、資質等級晉級。
環評機構近一年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得申請評價范圍調整和資質等級晉級。
第十三條申請資質的機構應當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環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發生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的相關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構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機構名稱變更的。
第十五條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環評機構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個工作日前申請資質延續。
第十六條申請資質的機構應當通過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提交資質申請,并將書面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資質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資質的機構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環境保護部對已受理的資質申請信息在其政府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組織對申請資質的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開展核查。
環境保護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和申請資質的機構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作出是否準予資質的決定。必要時,環境保護部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或者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二十個工作日內。
環境保護部應當對是否準予資質的決定和申請機構資質條件等情況在其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向準予資質的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證書;向不予批準資質的申請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請變更環評機構名稱的,環境保護部應當根據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機構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
甲級機構申請資質延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和下列條件,但資質證書有效期內主持編制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少于八項的,按乙級資質延續,并按該機構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評價范圍:
(一)近四年連續具備資質。
(二)至少配備十五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評價范圍中至少一個原有環境影響報告書甲級類別配備六名以上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三)近四年內至少完成過一項環境保護相關科研課題,或者至少編制過一項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九條申請資質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環境保護部不予受理資質申請或者不予批準資質。該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申請資質的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由環境保護部撤銷其資質。該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前兩款中涉及隱瞞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真實情況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三年內不得作為資質申請時配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編制人員。
第二十條環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部應當辦理資質注銷手續: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未準予延續的;
(二)法人資格終止的;
(三)因不再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申請資質注銷的;
(四)資質被撤回、撤銷或者資質證書被吊銷的。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部在其政府網站設置資質管理專欄,公開資質審查程序、審查內容、受理情況、審查結果等信息,并及時公布環評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基本信息。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