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環評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環評機構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要求,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
環評機構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普遍服務的義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公益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一個環評機構主持編制,并由該機構中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作為編制主持人。環境影響報告書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主要內容應當由主持編制機構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作為主要編制人員。
核工業類別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主持人還應當為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各章節的主要編制人員還應當為核工業類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主持編制機構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環評機構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環評機構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簽。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附主持編制的環評機構資質證書正本縮印件??s印件頁上應當注明建設項目名稱等內容,并加蓋主持編制機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當附編制人員名單表,列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姓名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編號、專業類別和登記編號以及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編號和注冊證編號。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應當在名單表中簽字。
資質證書縮印件頁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人員名單表格式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環評機構應當建立其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完整檔案。檔案中應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編制委托合同、審批或者核準批復文件和相關的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報告原件、公眾參與材料等。
第二十七條環評機構出資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六十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環評機構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環境保護部。
環評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書面申請補發,并在公共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九條環評機構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其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培訓,更新和補充業務知識。
第五章環評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評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環評機構報送有關情況和材料,環評機構應當如實提供。
監督檢查包括抽查、年度檢查以及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對環評機構的審查。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部組織對環評機構的抽查。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環評機構的年度檢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抽查和年度檢查,應當對環評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主持編制機構的資質以及編制人員等情況進行審查。
對主持編制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第三十三條環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委托的,或者由環評機構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簽書面委托合同的;
(二)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格式的;
(三)未建立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完整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環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一至三個月:
(一)逾期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資質變更的;
(二)逾期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請備案環評機構出資人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化情況的。
第三十五條環評機構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以及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限期整改三至六個月: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由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作為編制主持人的;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主要內容未由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作為主要編制人員的。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