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什么情況下喪失教師資格?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已經獲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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