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發[2012]12號
關于2012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轉發〈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發〔2003〕10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2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號)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12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二)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經歷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再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54號)有關要求,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考試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試日期 |
考 試 時 間 |
考試科目名稱 |
2012年6月16日 |
9:00-11:00 |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
14: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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