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是什么?
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分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兩種: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作為教師資格法定的憑證之一,其內容和要求是全國統一的。申請表中涉及個人簡歷和申請內容部分由申請人填寫,教育教學能力測試考察(教師資格考試)部分由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填寫,認定意見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填寫并加蓋公章。
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認定申請人教師資格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保存,一份存入已取得教師資格者的人事檔案,作為具有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之一。取得教師資格者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中記錄有頒發給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書的號碼,因此持證人所持教師資格證書號碼必須與本人檔案中的號碼完全一致才有效。僅有教師資格證書,而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中沒有《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申請表》)或者兩者的號碼不一致,不能視為具有教師資格。
2.教師資格證書是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認定申請人各方面條件都符合相應教師資格條件后,頒發給申請人并由申請人本人持有的有效證件。證書的編號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編號一致。
(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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