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司發〔2015〕50 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自治區黨委八屆八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統籌規劃城市與縣域律師資源的總體布局,建立激勵律師人才向基層流動的機制,解決基層法律服務人才匱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十一條等規定,結合我區律師隊伍的實際,現就我區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的人員,應當在律師執業機構不超過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含律師資格證書)的執業律師不超過五十名的縣(市、區)申請律師執業。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的人員,已經被許可在縣(市、區)從事律師執業的,可以在現執業地的縣(市、區)律師執業機構繼續執業并流動。需要流動到其它縣(市、區)執業的,應當在我區的律師執業機構不超過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含律師資格證書)的執業律師不超過五十名的縣(市、區)申請。
三、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的人員,已經被許可在縣(市、區)從事律師執業的,不得在我區的律師執業機構超過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含律師資格證書)的執業律師超過五十名的縣(市、區)申請作為發起人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或合伙律師事務所,也不得申請成為合伙人。
四、取得限制使用地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的人員,應當在我區的律師執業機構不超過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含律師資格證書)的執業律師不超過五十名的縣(市、區),并只能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上載明限定地區的縣(市、區)的律師機構申請律師執業和流動。
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的人員,在律師執業機構不超過五家并且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含律師資格證書)的執業律師不超過五十名的縣(市、區)執業10年以上,未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的可以在疆內流動,但不能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或申請成為合伙人。
六、本通知下發前,有關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C證人員從事律師執業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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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