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有關操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市人社局《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滬人社職(2014)726號]文件精神,現(xiàn)將有關具體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鑒定申報及安排:
申報職業(yè)資格鑒定的團體和個人須按《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的范圍和要求申報鑒定,應在參加鑒定的月份所對應的受理鑒定申報和繳費日期內(nèi)完成鑒定申報和繳費(繳費完成時間以考核費交至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為準),按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準考證下載打印,并持身份證、準考證有效證件按準考證時間參加鑒定。
技能操作類項目考務費用包括“考核費”與“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考核費”由市鑒定中心在受理鑒定申報和繳費日期內(nèi)收取,“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在技能操作鑒定當日由實施鑒定的鑒定所收取。
管理類項目考務費用包括“考核費”與“評審費”兩部分,各團體或個人完成鑒定申報審核后,憑“繳費清單”先至相關收費窗口繳納“評審費”,再至市鑒定中心財務收費窗口繳納“考核費”。
具體考務時間安排如下:
1、技能操作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月份 | 受理鑒定申報及 繳費日期 | 下載理論知識準考證日期 | 理論知識統(tǒng)考日期 |
1月 | 2014年11月22日—2014年12月16日 | 1月16日—1月23日 | 1月24日 |
3月 |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2日 | 3月20日—3月27日 | 3月28日 |
4月 | 2月13日—3月17日 | 4月17日—4月24日 | 4月25日 |
5月 | 3月18日—4月16日 | 5月15日—5月22日 | 5月23日 |
6月 | 4月17日—5月20日 | 6月19日—6月26日 | 6月27日 |
7月 | 5月21日—6月17日 | 7月17日—7月24日 | 7月25日 |
8月 | 6月18日—7月23日 | 8月21日—8月28日 | 8月29日 |
9月 | 7月24日—8月13日 | 9月11日—9月18日 | 9月19日 |
10月 | 8月14日—9月10日 | 10月23日—10月30日 | 10月31日 |
11月 | 9月11日—10月22日 | 11月20日—11月27日 | 11月28日 |
12月 | 10月23日—11月19日 | 12月18日—12月25日 | 12月26日 |
2、計算機應用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日期 | 受理鑒定申報及 | 下載準考證日期 | 統(tǒng)考日期 |
1月 | 2014年11月10日 | 1月7日—1月16日 | 1月17日 |
3月 | 2014年12月17日 | 3月20日—3月27日 | 3月28日 |
5月 | 3月13日—4月15日 | 5月7日—5月15日 | 5月16日 |
6月 | 4月13日—5月12日 | 6月4日—6月12日 | 6月13日 |
7月 | 5月21日—6月17日 | 7月17日—7月24日 | 7月25日 |
9月 | 6月18日—7月24日 | 9月3日—9月11日 | 9月12日 |
10月 | 8月3日—9月11日 | 10月8日—10月16日 | 10月17日 |
12月 | 9月27日—11月6日 | 12月10日—12月18日 | 12月19日 |
3、管理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日期 | 受理鑒定申報日期 | 收費日期 | 下載準考證日期 | 統(tǒng)考日期 |
5月 | 3月2日-4月1日 | 3月24日-4月1日 | 4月30日-5月8日 | 5月9、10日 |
6月 | 4月1日-4月30日 | 4月22日-4月30日 | 5月29日-6月5日 | 6月6、7日 |
11月 | 8月31日-9月29日 | 9月17日-9月29日 | 10月30日-11月6日 | 11月7、8日 |
12月 | 9月24日-10月30日 | 10月22日-10月30日 | 11月27日-12月4日 | 12月5、6日 |
二、有關鑒定項目調(diào)整:
自2015年起,新增數(shù)控車工(技師/二級)(替代數(shù)控機床工<技師/二級>)、數(shù)控銑工(技師/二級)(替代數(shù)控機床工<技師/二級>)、制冷工(初級/五級)(替代制冷設備維修工<初級/五級>)三個鑒定項目,被替代項目不再組織鑒定,補考考生可參加新增項目的鑒定。
三、鑒定有關補考申報:
1、考生參加職業(yè)技能鑒定如成績不合格,可在網(wǎng)上公布鑒定結果評定日期的兩個月后申請補考。補考有效期兩年(以考生新申報網(wǎng)上鑒定結果評定日期計),超過補考有效期須重新申報所有項目鑒定。
2、如考生在補考有效期內(nèi)重新進行了同職業(yè)等級的新申報鑒定,則視為放棄補考機會,之前的合格項目成績不再保留。
3、補考有效期內(nèi)鑒定模式如發(fā)生變化,應按新公布的補考方案進行申報。
4、參加職業(yè)技能競賽成績不合格者,不能進行補考。
四、考生應認真填寫職業(yè)技能鑒定報名表并核對確認,自覺遵守上海市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的考試規(guī)定和紀律。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