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考試中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99號)、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關于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衛人才發〔2016〕4號)及有關考試考務工作的要求,現將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和專業設置
(一)考試時間
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人機對話和紙筆兩種方式進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及考試方式詳見附件1),其中采用人機對話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14、15、21、22日 | 08:30—10: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1:00—12:30 | |
專業知識 | 14:00—15:30 | |
專業實踐能力 | 16:30—18:00 |
(二)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備注 | |
基礎知識 | 5月14日 | 09:00—11:00 | 各科均為客觀題??忌蓴y帶2B鉛筆、橡皮、黑色簽字筆,其他與考試相關物品不得帶入考場座位。 |
相關專業知識 | 14:00—16:00 | ||
專業知識 | 5月15日 | 09:00—11:00 | |
專業實踐能力 | 14:00—16:00 |
(二)成績管理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應試人員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因檔案號未填寫或填寫錯誤導致考試合格成績無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我省或外省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考試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考試機構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原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詳見附件2)。
(二)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魯發〔2003〕3號)的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三)報名參加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四)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301至365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五)根據《關于完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人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衛人字〔2015〕17號)的有關規定,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招聘的從事臨床類專業崗位的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 自2016年(中醫臨床類專業自2018年)起報考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必須提交《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2013年以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招聘的從事臨床類專業崗位的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 報考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 即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提交《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未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可不提交《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各市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有規定的仍按其規定執行。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者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
(六)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持有中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門關于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軍隊衛生人員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另行通知。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一)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統一采用網上報名方式。應試人員可自1月15日—2月3日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www.21wecan.com)進行網上預報名。所有報名應試人員須按照網上報名流程如實填寫、提交本人報考信息并上傳照片,下載打印《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簽字并經所在單位初審合格蓋章后,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間內到各市人事考試中心指定地點辦理現場審核確認手續。各市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在1月16日—2月4日期間進行現場審核確認工作,截止時間統一定于2月4日16:00(各市審核確認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請各市于1月14日前將現場審核確認的時間、地點、咨詢電話等信息報省人事考試中心考務科。
應試人員審核確認時提供的材料應包括:
1.應試人員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單位簽署報考意見并蓋章的《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
3.應試人員本人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報考中級資格還須按照報考條件規定提供所需的初級資格證書或執業醫師證書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
請應試人員及時登錄所在市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查詢現場審核確認時間、地點等信息,了解相關要求。
(二)應試人員現場審核確認通過后,應在1月16日—2月6日內登陸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www.21wecan.com)進行網上繳費,以完成報名。逾期未辦理現場審核確認、網上繳費的,視作放棄。選擇所屬市為濟寧、濰坊的報考人員,現場審核確認通過后即視同已繳費(無須進行繳費操作)。
各市務必將現場審核確認方式、時間、地點、繳費時間及方式進行公告,確保應試人員順利報名和參加考試。因2016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首次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網上繳費,請各市在審核確認現場注意提醒應試人員及時進行網上繳費,避免因逾期未繳費影響參加考試。
(三)各地各報名點務必提醒應試人員注意正確填報專業代碼,以防耽誤應試人員的正??荚嚒S捎谧陨碓驁箦e級別、專業或填錯個人信息而不能正常參加考試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四、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494號)與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改革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魯價費發〔2015〕92號)文件規定,衛生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70元。濰坊、濟寧市請于5月12日前將應繳省里的考務費上繳至省財政專戶。
五、考試組織實施
(一)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及時將報名時間、現場審核確認地點和要求,特別是繳費方式的變化等信息進行公告。在規定時間內,嚴格按照《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安排表》(附件3)完成有關考務工作。
(二)3月18日前,各市確定考場并完成考試試室和考生座位編排工作,并向省人事考試中心提交考場編排數據。
(三)考試實施前,各市要根據有關要求認真制定應急預案。在組織實施本地區考試工作中,要按照考務規則明確責權,妥善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各市通過報名信息管理系統打印《考試試室編排表》、《考試試室座位安排表》和《座位貼》,分別用于標識考點、考場及座位。在每個考點的顯著位置張貼《考試試室編排表》,每個考場門口張貼《考試試室座位安排表》,每張課桌粘貼《座位貼》。
(四)各市要加強考試安全管理,特別是試卷管理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同時抓好對考務人員、監考人員和巡視人員的培訓,使他們熟悉相關規定,熟練掌握衛生考試的工作程序和專業分類,并進一步完善考試工作監督機制。
(五)考試實施期間,各市考試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考務規則履行主考、監考、巡考等工作職責,維護好考點考場秩序,杜絕發生錯發考生試卷、漏收、錯裝考生試卷和答題卡等情況。
(六)各市要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等有關政策的宣傳執行力度,嚴肅考風考紀。對提供假學歷、假證明、假材料進行報名及考試期間有作弊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各市人事考試機構要切實加強領導,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嚴格按照考務工作計劃安排,做好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確??荚嚬ぷ鞯捻樌M行。
附件1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
一、初級(士)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考試方式 |
101 | 藥學 | 紙筆 |
102 | 人機對話 | |
103 | 口腔醫學技術 | 紙筆 |
104 | 放射醫學技術 | 人機對話 |
105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紙筆 |
106 | 病理學技術 | 紙筆 |
107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紙筆 |
108 | 營養 | 紙筆 |
109 | 理化檢驗技術 | 紙筆 |
110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紙筆 |
111 | 病案信息技術 | 紙筆 |
二、初級(師)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考試方式 |
201 | 藥學 | 紙筆 |
202 | 中藥學 | 人機對話 |
203 | 護理學 | 紙筆 |
204 | 中醫護理學 | 人機對話 |
205 | 口腔醫學技術 | 紙筆 |
206 | 放射醫學技術 | 人機對話 |
207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紙筆 |
208 | 病理學技術 | 紙筆 |
209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紙筆 |
210 | 營養 | 紙筆 |
211 | 理化檢驗技術 | 紙筆 |
212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紙筆 |
213 | 病案信息技術 | 紙筆 |
214 | 輸血技術 | 紙筆 |
215 | 神經電生理(腦電圖)技術 | 人機對話 |
216 | 心理治療 | 紙筆 |
三、中級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考試方式 |
301 | 全科醫學 | 人機對話 |
302 | 全科醫學(中醫類) | 人機對話 |
303 | 人機對話 | |
304 | 心血管內科學 | 人機對話 |
305 | 呼吸內科學 | 人機對話 |
306 | 消化內科學 | 人機對話 |
307 | 腎內科學 | 人機對話 |
308 | 神經內科學 | 人機對話 |
309 | 內分泌學 | 人機對話 |
310 | 血液病學 | 人機對話 |
311 | 結核病學 | 人機對話 |
312 | 傳染病學 | 人機對話 |
313 | 風濕與臨床免疫學 | 人機對話 |
314 | 職業病學 | 人機對話 |
315 | 中醫內科學 | 人機對話 |
316 | 中西醫結合內科 | 人機對話 |
317 | 普通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18 | 骨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19 | 胸心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20 | 神經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21 | 泌尿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22 | 小兒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23 | 燒傷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24 | 整形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25 | 中醫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26 | 中西醫結合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27 | 中醫肛腸科學 | 人機對話 |
328 | 中醫骨傷學 | 人機對話 |
329 | 中西醫結合骨傷科 | 人機對話 |
330 | 人機對話 | |
331 | 中醫婦科學 | 人機對話 |
332 | 人機對話 | |
333 | 中醫兒科學 | 人機對話 |
334 | 眼科學 | 人機對話 |
335 | 中醫眼科學 | 人機對話 |
336 | 耳鼻咽喉科學 | 人機對話 |
337 | 中醫耳鼻喉科學 | 人機對話 |
338 | 皮膚與性病學 | 人機對話 |
339 | 中醫皮膚與性病學 | 人機對話 |
340 | 精神病學 | 人機對話 |
341 | 腫瘤內科學 | 人機對話 |
342 | 腫瘤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43 | 腫瘤放射治療學 | 人機對話 |
344 | 放射醫學 | 人機對話 |
345 | 核醫學 | 人機對話 |
346 | 超聲波醫學 | 人機對話 |
347 | 麻醉學 | 人機對話 |
348 | 康復醫學 | 人機對話 |
349 | 推拿(按摩)學 | 人機對話 |
350 | 中醫針灸學 | 人機對話 |
351 | 病理學 | 人機對話 |
352 | 臨床醫學檢驗學 | 人機對話 |
353 | 口腔醫學 | 人機對話 |
354 | 口腔內科學 | 人機對話 |
355 | 口腔頜面外科學 | 人機對話 |
356 | 口腔修復學 | 人機對話 |
357 | 口腔正畸學 | 人機對話 |
358 | 疼痛學 | 人機對話 |
359 | 重癥醫學 | 人機對話 |
360 | 計劃生育 | 人機對話 |
361 | 疾病控制 | 紙筆 |
362 | 公共衛生 | 紙筆 |
363 | 職業衛生 | 紙筆 |
364 | 婦幼保健 | 紙筆 |
365 | 健康教育 | 紙筆 |
366 | 藥學 | 紙筆 |
367 | 中藥學 | 人機對話 |
368 | 護理學 | 紙筆 |
369 | 內科護理 | 紙筆 |
370 | 外科護理 | 紙筆 |
371 | 婦產科護理 | 紙筆 |
372 | 兒科護理 | 紙筆 |
373 | 社區護理 | 紙筆 |
374 | 中醫護理 | 人機對話 |
375 | 口腔醫學技術 | 紙筆 |
376 | 放射醫學技術 | 人機對話 |
377 | 核醫學技術 | 人機對話 |
378 | 超聲波醫學技術 | 人機對話 |
379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紙筆 |
380 | 病理學技術 | 紙筆 |
381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紙筆 |
382 | 營養 | 紙筆 |
383 | 理化檢驗技術 | 紙筆 |
384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紙筆 |
385 | 消毒技術 | 紙筆 |
386 | 心理治療 | 紙筆 |
387 | 心電學技術 | 人機對話 |
388 | 腫瘤放射治療技術 | 紙筆 |
389 | 病案信息技術 | 紙筆 |
390 | 輸血技術 | 紙筆 |
391 | 神經電生理(腦電圖)技術 | 人機對話 |
附件2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關于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衛人發〔2000〕462號)規定,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除具備上述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l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關于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2001〕164號)文件精神,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3
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工作計劃安排表
工 作 內 容 | 工 作 時 間 |
報送《審核點信息匯總表》(附件4) | 2016年1月14日前 |
網上報名 | 1月15日—2月3日 |
網上報名現場審核確認 | 1月16日—2月4日 |
報送考生報考級別專業和科目修改情況 | 2月6日前 |
提交考點編排考場試室、安排考生座位數據 | 3月18日前 |
準考證網上打印功能開放 | 4月26日—5月22日 |
報送《考務信息表》(附件5) | 5月9日前 |
考試實施 | 5月14、15、21、22日 |
報送數據修正信息 | 5月24日前 |
進行違紀違規處理并上報《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表》(附件6)傳真與原件 | 5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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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