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資產評估師考試時間定于9月7、8日舉行,2013年廣西資產評估師考試報名時間為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5日下午17∶00;審核時間為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6日;繳費時間首次報考人員:2013年6月4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非首次報考人員: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準考證打印時間2013年8月30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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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考函〔2013〕24號 關于做好2013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 |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3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19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為做好2013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3年9月7日上午08︰30-11︰00經濟法
下午13︰00-15︰30財務會計
16︰30-19︰00機電設備評估基礎
2013年9月8日上午09︰00-11︰30建筑工程評估基礎
下午14︰00-17︰00資產評估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和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02〕20號)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各地在組織考試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
三、報考程序
首次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填報、現場資格審核和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考程序,方為報考成功。
非首次報考人員完成網上填報、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即為報考成功。不需要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確認手續。
(一)網上填報
1.填報時間。報考人員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5日下午17∶00止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填報個人報考信息,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選擇相應報名點。
2.填報流程。首次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電子證件照片(寬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非首次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在表中只能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修改。
(二)現場資格審核
1.區直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6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審審核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
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原則上與區直報名點一致。現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推遲,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廣西人事考試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現場資格審核提供材料。首次報考人員須攜帶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的報名表、居民身份證和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等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免試證明(可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辦事指南”欄目中參照“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
1.全區報名點全部實行網上繳費。首次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進行網上繳費;非首次報考人員在網上修改信息報名后,直接在網上繳費,具體操作按網上“網上繳費程序及相關說明”進行。
2.繳費時間。首次報考人員:2013年6月4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報考人員: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
3.收費標準。按照桂價費〔2005〕33號文件規定,報考人員須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43元。
4.票據領取。區直報名點報考人員:⑴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票據;⑵票據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20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辦理,節假日不辦理;(3)票據領取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4)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
各市報名點報考人員:各市報名點的發票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報名點組織報名費10元/人由廣西人事考試院返還支付。
(四)報考要求
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
報考人員于2013年8月30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9月8日下午14∶30止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無照片或自貼照片無效)。
五、試題類型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設經濟法、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基礎、建筑工程評估基礎、資產評估5個科目,全部為主、客觀題混合試卷。考試科目全部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應試人員應考時,考試用具只能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二)考試時應試人員必須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三)應試人員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四)應試人員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七、考場設置
本次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設在南寧市,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八、成績管理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考全科、免一科2個級別。參加5個科目(考全科級別)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4個科目(免一科級別)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三個月后考生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或通過撥打中國電信號碼百事通電話(114 服務熱線或118114 服務熱線)語音查詢自己的成績,不收取信息費。咨詢電話:0771-5505211。
(二)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0771-5595807。
十、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可到新華書店等各大書店訂購或與廣西資產評估協會聯系,電話0771-2863032。
為服務考生,減少補訂考試用書傳遞環節,考生可登錄資產評估師考試網在線訂購2013年資產評估師考試教材及考試用書。
為幫助應考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應試能力,使考生在自學的基礎上能較好地掌握2013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用書的內容,可參加中大資產評估師考試網組織的2013年資產評估師考試培訓。
考試各個重要環節,中大網校特開通了免費訂閱手機短信提示系統。在考試相關信息確定后,系統將自動把您當地的相關重要考試信息發送到您的手機上。該短信服務完全免費,點擊查看>>
十一、咨詢電話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考試報名票據咨詢:0771-5853282(廣西人事考試院綜合部)
附件:1.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文件摘選)
2. 原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
3. 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02〕20號)
附件1: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文件摘選)
一、根據原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的文件規定: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經濟管理、財務會計、工程技術,下同)中專學歷,具有八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五年;
2.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具有六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四年;
3.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三年;
4.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二年;
5.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會計、審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評估工作滿六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二、根據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02〕20號)文件規定:
(一)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1. 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2. 取得經濟類、工程類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3. 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4. 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5. 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6.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可免試1科相應考試科目。其中,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建筑工程評估基礎》或《機電設備評估基礎》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可免試《經濟法》;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可免試《財務會計》。
(三)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人事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2:
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 人職發﹝1995﹞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為適應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發展的需要,加強資產評估行業人員的管理,提高資產評估人員素質,更好地發揮資產評估人員在資產評估工作中在作用,現將《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資產評估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加強和規范資產評估行業人員管理,提高資產評估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更好地發揮評估在資產流動與重組中的中介服務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人員實行注冊登記管理制度。凡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方可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英文為CertifiedPublicValuer(縮寫CPV.)。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屬于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國家確認批準。
第四條 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獲得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已具備執業的能力和水平,該證書作為依法申請執業的依據。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
第八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經濟管理、財務會計、工程技術,下同)中專學歷,具有八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五年;
2.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具有六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四年;
3.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三年;
4.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二年;
5.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會計、審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評估工作滿六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考試合格者取得資格證書后,須有三個月內到當地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資產評估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道德;
2.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
3.經單位考核同意。
再交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冊: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在資產評估等業務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的;
3.受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注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第十四條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冊。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準予注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現注冊不符合規定的,將通知有關省級管理部門撤消注冊。各省級管理部門依本規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管理部門或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復議。
第十七條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其授權的部門核發統一印制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
對《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的發放情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向人事部備案。
第十八條 凡脫離注冊資產評估師工作崗位連續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冊管理機構將取消其注冊。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內容變更,須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職 權
第二十條 產評估機構是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正式(臨時)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
注冊資產評估師崗位設置和職責規范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冊資產評估師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行業的執業守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恪守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冊資產評估師有權依法申請開辦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是申請開辦資產評估機構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三條 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評估機構中,屬本機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業務的簽字權:
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2.接受委托的非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3.評估咨詢和其他評估服務業務。
第二十四條 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承接的評估項目,其項目負責人只能由注冊資產評估師擔任,評估報告至少由二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冊資產評估師應不斷更新知識,按規定參加法定的執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 冊資產評估師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專職執業,只能在該機構有簽字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執業直至吊銷執業資格的處分。
1.在執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買賣委托方的股票或債券;
2.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4.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資產評估機構執行業務;
5.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涂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其《執業資格證書》,取消其注冊,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管理機構對注冊資產評估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資格證書的懲罰登記欄內。凡注銷注冊,應由發證機構收回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并報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按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一、資格考試從1996年開始實施,考試日期定為每年5月,報名時間為前一年11月。
二、考試科目為:資產評估學、財務會計學、工程技術基礎、經濟法。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三、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四、在1996—1997年組織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凡符合《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九條(不含第五款)規定的學歷和經歷要求,其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滿二年者,可報名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自1998年起,申請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的報名條件。
六、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訓工作。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職改部門推薦培訓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八、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費和報名費由考生個人支付,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
九、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成立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門領導下,負責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考試辦公室組成情況應分別報送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考務工作由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按《暫行規定》第七、第八條執行,各地可按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十、嚴格執行考務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3:
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 人發﹝200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為適應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服務于市場經濟的需要,經人事部、財政部研究,對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考試科目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原《資產評估學》、《財務會計學》科目,從今年起改為《資產評估》、《財務會計》,其它科目不變。
二、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類、工程類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三)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五)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可免試1科相應考試科目。其中,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建筑工程評估基礎》或《機電設備評估基礎》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可免試《經濟法》;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可免試《財務會計》。
四、考試成績有效期限
參加5個科目考試人員成績的有效期限由2年調整為3年,實行3年滾動管理辦法,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5個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考試成績滾動管理從2000年度開始進行。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人事部、原因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注冊資產評估師免試部門科目的通知》(人發〔1997〕22號)及人事部、財政部發布的《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1999〕23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即行廢止。
(二)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人事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院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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