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部發[2003]13號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兩部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核發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單位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培訓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回避制度。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依法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人事部辦公廳 2003年8月15日印發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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