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將確定
根據司法部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
(五)因其他情形被處以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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