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百色市2011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百人考中心函[2011]3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人事(人事教育)科: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1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 62號)和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廣西2011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桂人考函[2010]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6月17日 下午14:00-16:30財務與會計
6月18日 上午09:00-11:30稅法(一)
6月18日 下午14:00-16:30稅法(二)
6月19日 上午09:00-11:30稅收相關法律
6月19日 下午14:00-16:30稅務代理實務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人發﹝1996﹞116號、人發﹝1999﹞ 4號)規定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應符合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人發﹝1996﹞116號、人發﹝1999﹞ 4號)的規定。在報名時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報名時間及現場確認的相關說明
(一)報名方式
考試報名采用網上報名(www.gxpta.com.cn),現場確認的方式進行。
(二)報名時間
全區網上報名時間為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1月21日。
(三)現場資格審核時間
百色市單位現場資格審核確認時間:2011年1月18日至1月21日,地點:百色市人事考試中心(百色市城東大道拉域小區百色市人才市場一樓考試培訓部),聯系電話:0776-2685106.
(四)報考手續及提供相關材料
1.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照片(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網上打印的報名表須經所在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攜帶報名表、身份證、學歷證書(證件需提交原件和復印件),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免試證明(網站:辦事指南欄目中的資料下載: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等,到現場辦理確認和交費手續。
2.非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在表中只能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修改。按本人所報考科目進行網上繳納報考費即為完成報考手續。不需要再到現場辦理確認交報名表和交費手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到現場確認及交費的,須提供網上打印的報名表(由所在單位初審蓋章)和去年參加考試的準考證方能辦理。
(五)報考人員若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交費視為自動放棄報考,不再受理補報。
(六)打印準考證
已交費的報考人員,請于2011年6月7日后登陸廣西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自貼照片無效,黑白、彩色均可)。
四、考試收費依據
按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財政廳桂價費[2005]33號文規定執行,報考人員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41元。
五、試題類型和注意事項
1.財務與會計,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4個科目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稅務代理實務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
2.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3.考試時必須攜帶本人法定身份證件、準考證才允許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六、考場設置
本次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設在首府南寧市,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七、成績管理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為滾動管理,即考五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符合免試條件,考兩個科目的(《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須在當年通過為合格;免試《財務與會計》一個科目,考四個科目的人員(香港居民)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附件:
1.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2.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3.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
4.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百色市人事考試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人發﹝1996﹞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了加強對稅務代理制度的管理,提高稅務代理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規范稅務代理行為,保證稅務代理制度向法制化軌道發展,現將《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稅務代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規范稅務代理行為,發揮稅務代理在稅收活動中的作用,保證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
第三條 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稅務師。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準。
注冊稅務師英文譯稱: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一)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四)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六)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為注冊稅務師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注冊稅務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在取得證書后三個月內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稅務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四)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代理資格的。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注冊稅務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進行注冊。
第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資格:
(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同時在兩個稅務代理機構執業的。
(三)死亡或失蹤的。
(四)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
第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每年驗證一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按規定到注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有第十四、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應對注冊稅務師注冊登記和被注銷登記的情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對注冊稅務師辦理了注冊登記或被注銷登記的,可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在稅務代理活動中,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
(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二)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五)制作涉稅文書。
(六)審查納稅情況。
(七)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八)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九)稅務行政復議。
(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第二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依法從事稅務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三條 注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
第二十四條 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用。
一個注冊稅務師不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
稅務師事務所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批準。
第二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在辦理業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的注冊登記證明。注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務所出具的所有文書有簽名蓋章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并作為重新注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注冊稅務師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書的規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注冊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停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一年以上。
第三十條 注冊稅務師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注冊登記,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并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從事稅務代理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管理機構對注冊稅務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所作的處理,及時如實記錄在證書的懲戒登記欄內。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和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或提請有關管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實施以前,已取得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稅務代理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注冊稅務師資格。
考核認定的具體辦法由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按本規定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七條 境外人員申請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有關報考條件、考務工作的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參考教材、考前培訓、注冊管理工作的解釋權屬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2:
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9年1月4日人發﹝19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做好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門會同當地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從1999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稅法(一)》、《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五個科目,考試時間為五個半天,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科考試應考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其中,免試部分科目的應考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 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對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對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滿十年,其中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兩年者,在2002年前,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兔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并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三年。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
第九條 對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不符合免試條件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十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并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舉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各地根據全國師資培訓內容組織本地區的培訓。
第十二條 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培訓工作必須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組織上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的名義,編寫輔導材料或舉辦考前培訓,誤導考生。
第十五條 在考試管理工作中,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及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強考試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應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附件3:
人事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辦公廳
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
國人廳發﹝2004﹞10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副省級市人事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應符合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和《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規定的考試有關報名條件。
二、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時,應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準備工作。
附件4:
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9月16日人社廳發﹝2009﹞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的規定,經研究,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現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二、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精神,嚴格審核報名條件,認真做好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各項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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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