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報考對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含港、澳、臺居民),符合規定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報考級別為“考全科”)考試:
(1)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得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7)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報考級別為“免三科”)人員的條件:
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者,可免考《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需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3.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5號)精神,從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一個科目,只參加其余4個科目的考試(報考級別為“免一科”)。按照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的規定,其成績管理為兩年滾動。
三、報考條件的有關說明
1.“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從事稅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
2.“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工作。
3.“非經濟類、法學類”是指除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
4.“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是指具體從事稅收的征收管理,計劃統計,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政策執行及解釋,稅收的稽查、檢查和調查,案件的辦理、查處,辦理有關涉稅事宜以及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等項工作。
5.“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在稅務代理機構直接從事代理業務工作以及在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
6.“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工作。
7.符合報考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證明。各地遇有港澳居民報名時,同時必須采集國籍地區信息,單獨標注。
8.符合報考條件的臺灣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以上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31日。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11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考生從網上自行下載,用A4紙雙面打印,經單位審核蓋章)一份。
2. 本人有效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證件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4.符合報考條件中第1條第(7)款者還須提供稅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相關資格證書及聘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5.符合報考條件中第2條免考部分科目人員還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書及聘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6.外省市轉入考生需提交轉考證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均須使用A4紙并加蓋驗印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在報考階段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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