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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期貨糾紛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進行混碼交易的,客戶不承擔責任,但期貨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客戶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戶應當承擔相應的交易結果。
混碼交易是通過他人的交易編碼完成的,投資者往往在與期貨公司的糾紛處理以及訴訟過程中,從自己名下編碼無交易的表面現象出發,認為期貨經紀公司在代理自己的期貨交易時,并沒有將自己下達的交易指令按規定代理進場通過交易所系統撮合成交,而是為了其他目的私下對沖了,進而推測期貨公司提供給自己的一系列成交確認憑證全部是虛假的,從而得出期貨公司"欺詐"自己的結論,并希望借此將自己所有虧損全部通過訴訟挽回。
例題:
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貨公司承擔,并按下列( )方式分別處理。
A、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
B、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少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
C、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位范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D、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位范圍的,交易差價盈利由期貨公司和客戶平均分擔。
答案:ABC
六、透支交易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透支交易的概念與認定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未按規定通知追加保證金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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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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