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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期貨糾紛問題的規定
關于強制平倉的幅度(超量平倉)與賠償:
對經紀公司來說,如果客戶不追加保證金,經紀公司即享有強行平倉的權利,但這一權利在行使的時候,就要受到一定的制約:首先,經紀公司要避免客戶損失的擴大,不能因此而造成客戶更大的損失;其次,平倉數量要與應增加保證金比例基本相當,不能過多地平掉客戶的持倉。那么,多少才算相當?多平掉3至5手,算不算基本相當?對此,我們認為,如果客戶持倉有10手,平掉2手就不再虧損,如果平掉5手,肯定就是超量平倉了。但如果客戶持倉1000手,應當平掉100手左右,而你平掉105手,那也應當算基本相當。關鍵要看平倉量占持倉量的比例,如果多平掉的倉位占1%至2%,或比例更少一些,就應當視為合適;但如果平倉量過大,則應當認定為超量平倉,經紀公司應當對超量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 )
A、按交易規則的規定辦理
B、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C、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D、按期貨公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答案:AB
八、實物交割責任
第四十二條 交割倉庫未履行貨物驗收職責或者因保管不善給倉單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沒有代客戶履行申請交割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在交割日,賣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賬戶交付足額貨款,構成交割違約。
構成交割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對方有權要求終止交割或者要求違約方繼續交割。
征購或者競賣失敗的,應當由違約方按照交易所有關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期貨合約交割期內,買方或者賣方客戶違約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代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代客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買方客戶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貨物的質量、數量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其對貨物的數量、質量無異議。
第四十七條 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
期貨交易所承擔責任后,有權向交割倉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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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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