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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多選題例析
參考答案及詳解
不定項選擇題
161. A 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甲期貨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將該情況通知客戶李某,未經通知而對李某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甲期貨公司和張某共同承擔責任。
162. A B 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163. B 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禁止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或者保證,禁止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164. A【解析】張某離任前屬于甲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甲期貨公司承擔;離任后,雖然不屬于甲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但是由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通知李某,此時甲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行為,被代理人甲期貨公司仍然要承擔責任。
165. A【解析】本案中,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乙公司不屬于合同當事人,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雖然對張某的行為完全知情并默認,但并沒有采取任何侵害李某利益的行為,也不存在侵害的故意,故乙公司不必對李某的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66. C 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擬任人不具有期貨從業經歷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167. A B C【解析】《證券公司為其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D不屬于可以接受委托的情形。
168. 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因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暫停、限制業務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169. A【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第(八)項規定,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經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170. A 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3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年以上;(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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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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