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
2.A【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3.B【解析】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4.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5.B【解析】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要求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B【解析】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7.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8.B【解析】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
9.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10.B【解析】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11.B【解析】取得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客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不得接受非結算會員的委托為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12.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九條。
13.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八條。
14.B【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15.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16.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八條。
17.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18.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合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請求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客戶可直接起訴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可見,客戶應當先請求期貨公司代為主張權利。
19.B【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20.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股東、董事不得違反公司規定的程序,越過董事會直接向首席風險官下達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風險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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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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