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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B【解析】警告應當以警告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137. 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138. 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四十七條的規定。
139. 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140. A【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141. 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142. B【解析】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143. 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144. 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145. 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146. B【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147. B【解析】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148. B【解析】中國證監會對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149. 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結果由其自行承擔。
150. A【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151. 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以本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52. 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153. B【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為每個非結算會員開立一個內部專門賬戶,明細核算。
154. A【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八條的規定。
155. 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交易閉市后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客戶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156. 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157. 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是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的。
158. 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159. B【解析】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160. 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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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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