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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輔導:期貨糾紛規定(8)

發表時間:2011/12/5 10:02: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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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期貨資格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期貨糾紛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履行了通知義務,而期貨公司未及時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特定情況下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公司對穿倉損失的責任承擔

所謂穿倉是指客戶賬戶上客戶權益為負值的風險狀況,即客戶不僅將開倉前賬戶上的保證金全部虧掉,而且還倒欠期貨公司的錢,俗稱暴倉。

第三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允許透支交易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額度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允許透支交易并共擔利益、風險的損失賠償責任

例題: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 )

A、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五十

B、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九十

C、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D、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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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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