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四十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四十一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五條 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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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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