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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期貨糾紛問題的規定
四、無效合同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
(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其他期貨業務的,還應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
比如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就需要經過中國證監會的審批,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能從事期貨交易
①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③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⑤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⑥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⑦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比如,期貨交易中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二)以欺詐手段誘騙對方違背真實意思所為的;(三)制造、散布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四)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違規操作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 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未經批準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按照客戶的指令,進入期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客戶的損失屬于正常風險損失,經紀公司對此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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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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