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第三章、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下簡稱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客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不得接受非結算會員的委托為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第十六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下簡稱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其客戶以及非結算會員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第十七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為非結算會員結算,應當簽訂結算協議。結算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交易指令下達方式及審查或者驗證措施;
(二) 保證金標準;
(三) 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四) 風險管理措施、條件及程序;
(五) 結算流程;
(六) 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
(七) 不可歸責于協議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八) 協議變更和解除;
(九) 違約責任;
(十) 爭議處理方式;
(十一) 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非結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非結算會員是期貨公司的,其與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業務資金往來,只能通過各自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非結算會員的客戶出入金,只能通過非結算會員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除用于非結算會員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非結算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用于客戶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二十六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二十七條 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第三十一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對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管理制度。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根據非結算會員的資信及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標準。
第三十五條 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補足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原則和措施對非結算會員或者其客戶的持倉強行平倉。
第三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開市前,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規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禁止其開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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