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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于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六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等市場相關參與者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當遵守期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保守國家秘密和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二)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三)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的;(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的,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五)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的;(六)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的;(八)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九)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十)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的;(十一)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十二)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應當責令退還多收取的手續費。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有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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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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