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五十九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或者分支機構;(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第六十條 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期貨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期貨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在股東按照前款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第六十二條 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六十三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應當滿足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不符合要求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期貨公司予以改進或者更換。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的供應商提供該軟件的相關資料,供應商應當予以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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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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